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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破产保护公益服务操作办法(试行)》

 2023-10-05200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更好发挥破产及相关机制作用,推动债务人庭外重组和解、破产诉调对接,促进市场化破产服务,规范管理人公益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本办法所称之公益服务,指本会会员在协会的组织下,为助力破产保护事业,更好发挥破产及相关机制的功能作用,在协会破产保护综合服务平台或其他场所向社会提供的免费破产咨询、庭外重组和解、破产诉调等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会员提供公益服务,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尊重、公开透明、安全效率原则。

会员提供公益服务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指导监督】本会文化宣传与公益委员会对会员公益服务提供指导。本会维权与纪律委员会对会员公益服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公益会员】协会建立公益会员名单,公益会员由会员自愿报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益会员为机构的,须确定一名以上有社会经验和破产实务经验、有爱心的专业人员一起公布。该专业人员从公益会员机构离职、或公益会员因工作安排需要调整人员、或协会和人民法院认为该专业人员不合适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会员应及时确定其他合适人选。

协会支持公益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报名人民法院调解员名册。

第六条  【服务方式】公益服务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派驻人民法院,办理人民法院委派的破产诉讼调解等特定事务;

(二)接受协会指派,办理人民法院委托的相关矛盾纠纷在线调解和在线司法确认;

(三)接受协会指派,办理当事人申请协会调解的相关纠纷;

(四)接受协会指派,办理破产咨询和其他相关咨询事务。

第七条  【任务分配】协会按随机轮候、自愿调班方式,按次分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益服务,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任务分配应通过调班等灵活方式避免公益会员同时接受二个及以上的公益任务。

第八条  【信息互通】公益会员办理破产诉调服务时,应及时与协会或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及时报告诉调进展。

第九条  【公益积分】公益会员办理本办法之公益服务,按照协会公益积分办法计算公益积分。

第十条  【市场化服务】债务人在协会破产保护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庭外重组和解有偿委托时,协会按照提供公益服务的先后顺序优先指派公益会员办理。

公益会员办理市场化庭外重组和解,可按市场化收费,收费须符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收费规定,收费前必须向协会报备,不得私下收费。

第十一条  【值班补贴】公益会员在人民法院诉调工作室值班服务的,除人民法院的补助外,协会给予必要的值班补贴。值班补贴标准由协会理事会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转庭内重整和解】会员办理庭外重组和解服务,申请转庭内重整和解的,要求指定服务单位为管理人的,按人民法院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解释权】本操作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生效试行】本操作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试行。


(来源: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