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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2025-10-0470

10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8件,涉及商事纠纷多元联动化解、打击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支持稳贷续贷等,是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树立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行为导向,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司法新实践。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模具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行业协会”联合解纷促双赢

调解结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模具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6项国家专利,正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应尽量整合多方力量促成调解。依托“法院+行业协会”联动调解机制,联合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调解员上门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融资租赁公司减免违约金,模具公司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行业协会”联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和行业协会联合开展调解,实现当日调解成功、当日解封,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高新技术企业失信停产,给予困境企业喘息的机会,是做实协同共治、多元解纷,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案例二】某航空公司与某运营公司、某工业公司、某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灵活调解促成企业纠纷实质化解

调解结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航空公司申请保全了运营公司、工业公司和置业公司不动产,而几家公司急需解除保全措施以盘活资产、偿还债务。法院以实质解纷为办案思路,考虑到航空公司对一次性全部解封存在顾虑,最终提出分期还款、逐步解封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持有的股权引发的纠纷。法院秉持平等保护、善意保全的司法理念,努力促成各方达成逐步解封与分期还款相结合的调解协议,促成企业纠纷实质化解,有效降低解纷成本,提升纠纷化解效率,既保障国有企业债权得以实现,又最大程度维护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利益。

【案例三】某加工店与某科技公司、周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准确认定以变更出资方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利益

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科技公司及周某等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知识产权来源、流通性、市场价值或受让价格等,结合科技公司2023年11月就已停产歇业,且有债务未清偿等情况,认定本案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判决周某等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知识产权出资的特点和要求,综合考虑知识产权的来源、研发投入成本、受让价格、变现可能性及市场流通性等因素,判定股东出资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对债权人的影响,防止股东利用出资形式的变更变相逃避出资责任,进而依法平等保护公司财产权和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案例四】某建材公司与南京某建筑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依法规制公司利益不当转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南京某建筑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形式上虽为独立法人,但南京某建筑公司将其主营业务资质、技术人员和经营项目等核心经营要素转移给广东某建筑公司,客观上造成“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的后果,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据此依法否认广东某建筑公司法人人格,判决其对南京某建筑公司所欠建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对民营企业间不当转移核心资质、技术人员和经营项目等利益,进行脱壳经营、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法院依法审查关联关系,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并判决受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效矫正了利益不当输送,有力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某物流公司与张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董监高应赔偿其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在受托处理公司业务时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张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理应向公司赔偿合理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为民营企业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典型案例,阐释了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划定了行为边界,为类似案件审理和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职提供了规则参考。民营企业应持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授权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案例六】某物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保障企业通过雇主责任险分散用工风险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流公司确认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供《保险条款》并对赔付范围进行提示说明。缴费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内容与《投保单》不一致,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未提示说明赔付范围,应以投保单为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在物流公司实际赔付50万元后才主张物流公司无须在工伤保险之外承担责任并以此拒赔,属于不当免除自身责任,于法无据,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

典型意义:保险公司应当客观介绍雇主责任险赔付范围,不得故意隐瞒其仅在工伤保险之外承担差额赔偿责任等免责条款诱导投保。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及赔偿时均未明确提示说明保险赔付范围,误导企业认为保险公司可全额赔付,且企业据此向雇员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有利于保障投保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提醒企业投保时合理关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及免责事项。

【案例七】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审慎认定贷款提前到期,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补充协议虽仅有实业公司等签章而无银行签章,但该协议“分期还款”内容与实业公司网上银行当前显示的还款计划完全一致。银行客户端显示的还款计划应系银行所认可的贷款人的实际还款计划,结合实业公司提交的迟延还款申请书、签约视频及其对于协商过程的陈述等证据,有充分理由认定银行与实业公司已达成延期还贷的合意并已实际履行,故判决驳回银行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行为的依法规制,在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短期偿债困难时,若机械适用合同条款支持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就业。本案采用实质履行标准认定双方已达成合同变更的合意,未支持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诉请,助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案例八】某能源公司与某加油站合同纠纷案——依法平衡企业双方权益,破解合同僵局

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长期履行的合同中,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且履行负担较重,无法通过强制履行有效解决问题,或强制履行将引发更多纠纷、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应准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使双方尽快摆脱合同僵局,但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解除合同,能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承包费及违约金755万元,加油站有权没收500万元押金。

典型意义:本案在一方不愿意继续经营且经营成本负担较重的情况下,准予违约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有效防止引发更多矛盾纠纷,避免资源浪费和损失进一步扩大,双方得以及时从合同僵局中解脱,各自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案处理体现了法院兼顾诚信、公平与效率原则,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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