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一纸无效合同背后的警示
基本案情:
2018年,中某公司中标了某新区一片区城建项目,并安排其下属分公司负责部分项目建设。为解决建筑材料装运难题,该分公司将施工片区内的10号码头交由裕某公司进行建设、管理、运营,并允许其自负盈亏。
然而,裕某公司在未取得任何建设和运营许可的情况下,便将码头划分为数个区域,对外招商。随后,裕某公司又以“唯一运营管理单位”的身份,委托梁某负责码头的实际管理和运营。
梁某接受委托后,刻制了“10号码头业务章”和“10号码头财务章”,并将此事告知了裕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获得了默许。
2021年底至2022年初,世某公司看中了这里的商机,通过梁某转账支付了40万元保证金,随后进场经营建筑材料业务。期间,世某公司取得了一份盖有上述码头公章、内容为其与“10号码头”合作的《转运协议》,同时还与裕某公司直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支付50万元融资转让款。
由于码头因违法堆砂、倾倒渣土等问题被关停,世某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裕某公司及中某下属分公司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
法庭上,裕某公司却否认与世某公司签订过《转运协议》,并提起反诉,要求世某公司赔偿其“收益损失”并支付滞纳金。
案件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世某公司关于解除转运协议和合作协议的本诉请求,驳回裕某公司关于赔偿收益损失的反诉请求;并判决裕某公司向世某公司返还款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要点:
本案为大型城建项目中的码头运营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合同主体的认定及合同效力问题。其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通过释法说理综合确定合同主体。针对未加盖法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法院综合考察签约过程、人员身份、印章使用及实际履行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依法认定合同主体。本案明确,企业须加强对经办人员及印章的合规管理,防范职务代理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是土地使用合法性是合同有效的根本前提。案涉码头未取得用地审批及港口经营许可,当事人利用该土地开展经营,实质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因此相关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三是合同无效后的责任认定。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款项;其所主张的损失赔偿,应以缔约过失责任为限,通常仅支持因合同无效直接造成的实际支出。
四是加强城市基础建设的规范化管理与服务保障。
本案揭示出在大型基建项目中,层层转包、分拆运营易导致监管缺位。相关发包单位与主管部门应加强引导监督,确保临时设施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避免因手续“悬空”引发系列纠纷,保障城市建设的合法、有序推进。危险品瞒报对航运安全和港口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司法裁判应发挥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一方面,关于某船公司收取的瞒报罚金的性质,要结合某船公司订舱单、订舱公告、订舱邮件、官网发布文件等认定双方之间是否约定违约金及其性质。另一方面,对于瞒报罚金标准过高的,要在危险品柜亏舱费的基础上结合主观恶意、行业内一般标准等进行调整,以平衡保护船货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道德风险。该案有利于跨境电商物流市场主体明晰危险品瞒报罚金的性质与规则,有力维护航运安全和港口安全,促进跨境电商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