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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2026-01-1019

2025年12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126号公告),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明确中国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出口销售证明。规定区分已注册/备案与未注册/备案医疗器械,分别申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和《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I)》,并列明所需申报资料。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不超过相关证件最早到期日,第一类医疗器械最长3年。企业需保证申报资料真实、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存相关记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必要时可现场检查,对不符合法规或失信企业不予出具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信息须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