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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广州海事法院:护航“海上新广东” | 用“东方经验”化解跨国海事纠纷--东某会社等与长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揽子”化解无连接点选择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货损纠纷

广州海事法院:护航“海上新广东” | 用“东方经验”化解跨国海事纠纷--东某会社等与长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揽子”化解无连接点选择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货损纠纷

 2025-08-0520

基本案情:

东某会社、博某会社采购的两批原木装载于长某公司所有的香港籍“金某”轮,由巴布亚新几内亚Kamparam港驶往韩国仁川港途中,货物被大浪冲下海,船长下令弃船,货物全损,“金某”轮在日本长崎附近海域沉没。东某会社就货物损失在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长某船务公司赔偿损失1011052.83美元及其利息。长某船务公司申请就“金某”轮沉船事故所造成的非人身伤亡损失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设立后,博某会社亦就货物损失起诉请求长某船务公司赔偿损失700000美元及其利息。

 案件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将基金设立前的诉讼案件与设立后的确权诉讼案件打包进行调解。最终,船东和所有货主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分别签署和解协议,“金田”轮货损纠纷全部成功化解。

 案件要点:

该案系“一揽子”实质化解无连接点选择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典型案例。东某会社、博某会社均系韩国企业,起运港为巴布亚新几内亚港口,目的港为韩国港口,“金田”轮船籍港为香港,相关海难事故发生于日本海域,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本次沉船事故均具有管辖权。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动选择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并选择适用中国法,充分体现了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在审理中,通过基金设立前的诉讼案件与设立后的确权诉讼案件联动调解,确保所有登记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有序衔接了基金设立程序与案件实体处理。调解书确定船东向货主直接支付赔偿金,避免了基金分配程序的拖沓,有利于及时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充分体现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