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遗产继承典型案例——香港居民遗留内地宅基地拆迁权益及银行存款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概要:
被继承人(香港永久居民)新冠疫情期间在港去世,生前在广东某市有15套拆迁安置房(其中7套在其名下,8套已分配予子女及配偶),另留有内地银行存款约60万元。被继承人有三段婚姻,育有四名亲生子女(原告),现任配偶(被告)及继子(第三人)均主张继承权。我们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综合运用内地与香港法律,成功主张案涉安置房及存款均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已分配的8套房屋属生前赠与,最终四原告共获得11套安置房(占比超70%)及部分存款,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争议焦点:
1.拆迁安置房及银行存款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2.继子是否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3.未取得房产证的安置房是否具备所有权分割条件?能否“按套分割”而非“按份共有”?
代理要点:
1.夫妻财产关系适用香港法律: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被继承人与被告共同经常居所地为香港,适用香港分别财产制,案涉财产均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
2.已分配的8套房屋属生前赠与:被继承人生前已通过拆迁协议对该等房屋做出处分,属于赠与,不应纳入遗产范围。
3.继子的继承权分动产与不动产认定:不动产继承适用内地法律,继子与被继承人未形成扶养关系;动产继承适用香港法律,继子依法不属香港法律项下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继子对遗产均不享有继承权。
4.无证房屋“按套分割+货币补偿”模式:提出按套分配居住使用权、面积差额以货币补偿,避免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的僵局。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7套安置房为遗产,各继承人按均等份额继承。原告共同继承5套,被告及继子共同继承2套,差额由原告货币补偿。银行存款扣除丧葬费后,配偶获50万港币优先分配权及剩余存款50%,原告分得剩余部分,继子对存款不享有继承权。
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破解多重法律冲突、无证资产分割、复杂亲属关系认定等疑难问题。一是明确涉港继承案件应率先适用香港法认定夫妻财产关系,避免遗产被先行分割一半。二是创新提出“生前赠与+个人遗产”框架,并针对无证安置房创设“按套分割+货币补偿”模式,均获法院采纳,有效避免原被告共有房屋的长期矛盾。三是利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准据法,阻断继子对银行存款的继承。本案在涉港继承中对法律适用选择、多方案量化分析等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作者信息:蒋平、杨紫欣、黄馨遥律师
锦天城广州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