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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08-0437

2025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本次公告在跨境投资税收管理领域实现了多项突破性创新,不仅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也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合规指引。

一是双重优惠叠加机制。明确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并行不悖,境外投资者可同时享受两项优惠。这种“双重红利”显著提升再投资的税收吸引力,避免政策交叉导致优惠减损。例如,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既可暂不缴纳股息所得税(递延纳税),又可在未来缴纳其他税款时抵减免税额(税收抵免),大幅降低整体税负。

二是税收协定待遇选择权的前置行使。创新性地允许投资者在再投资时点即选择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而非传统上在收款时才申请协定待遇。这一机制赋予投资者更充分的规划空间,但要求其前瞻性评估未来税收安排。例如,A国投资者按中A税收协定可享受5%股息税率,其在再投资时选择适用5%计算抵免额度,即使5年后中国与该国修订协定提高税率,其已确定的抵免额度仍受保护。

三是跨境税务管理精细化。公告构建了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从再投资时间认定、持有期监控到收回投资处置,形成闭环管理。特别是确立“分账归集、跨区协作、信息共享”三位一体的征管机制:按利润来源企业分设抵免额度池;建立省级税务机关间信息传递渠道;要求金融机构配合提供跨境资金流数据。这些措施显著提升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和监管精准度。

四是争议处理规则的突破。明确当税务机关否定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格时,允许纳税人按补缴税款相应调增抵免额度。这一规定有效平衡征纳双方权益,避免因后续认定变化导致纳税人丧失全部优惠。例如,投资者选择5%协定税率形成50万元抵免额度,后税务机关认定其不符合协定条件,要求按10%补缴100万元税款,则纳税人可将抵免额度调增至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