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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1-09-10452
[摘要]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深入贯彻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扎实推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各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克服疫情影响,不断增强海事司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特点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和海洋经济建设。依法审理海洋行政机关提起的因船舶漏油引发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助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妥善审理海上游艇保险合同纠纷,助推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为支持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实施精品战略,努力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外国当事人协议变更外国仲裁解决争议方式,选择向海事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充分体现对中国海事法院专业司法能力的认可。高效扣押和拍卖外籍船舶,及时安置外籍船员,为妥善解决疫情期间全球性船员换班或遣返难题、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供了“中国方案”。充分发挥“互联网+审判”的功效,坚持防疫期间司法服务“不打烊”,保障涉疫物资国际运输的有序畅通,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效率与智慧。

三是准确适用法律,不断加强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明确界定以船舶不适航为由认定责任人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标准,警示违规航行风险,引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培养安全航行意识、强化船舶安全管理,规范航运秩序。

四是探索域外法查明途径,不断增强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深化审判资源的融合引入,完善港澳人士担任陪审员制度,推进粤港澳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选择适用,探索确立判例法的查明与适用规则,提升海事司法能力,助推我国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二、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与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二: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与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成某某、朱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船舶触碰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李某某、林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益利船务有限公司与施某某等光船租赁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与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BOA BARGES AS与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蒋某某与林某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八: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与利比里亚籍“GAS PRODIGY”轮船舶所有人等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案

案例九:樊某某、郭某某与黄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十:胜船海事公司与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