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处置不动产办理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处置不动产办理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0-09-272812
[摘要]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加快破产企业占用不动产等生产要素在市场中的流动,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内涵,高效、稳妥的审理破产案件,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破产程序中办理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制定本意见。

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加快破产企业占用不动产等生产要素在市场中的流动,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内涵,高效、稳妥的审理破产案件,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破产程序中办理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制定本意见。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关于受理企业破产后的通知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并指定管理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及指定管理人的情况书面通知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并附上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债务人企业名下不动产清单(清单包含不动产坐落、证号等信息)。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停止办理除受理破产法院之外相关单位针对债务人企业不动产实施的保全措施,同时将受理破产案件的情况告知相关单位。

二、关于债务人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动产查询问题

(一)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柳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法院(柳江区除外)开通不动产远程查控系统权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可利用不动产远程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并提供给管理人作为财产调查的依据。

(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企业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管理人为财产调查的需要进一步调查债务人企业以及股东、关联企业等利害关系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柳州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心申请查询债务人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三、关于债务人企业不动产处置后办理转移登记的问题

管理人在处置债务人企业不动产之后,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破产法院、管理人经与相关单位及抵押权人协调后,相关不动产的保全措施未解除、抵押登记未能注销,导致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受理破产法院向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协助解除对债务人企业不动产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注销抵押的法律文书,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受理破产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解除对债务人企业不动产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注销抵押登记。

四、关于处置在建工程的相关问题

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如债务人企业存在尚未完工的工程项目。为防止出现债务人企业或施工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进行建设或已建设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日后不能办理不动产竣工验收或登记的情况。管理人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在建工程质量以及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建设进行检测,检测之后存在问题的,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五、关于管理人身份认可问题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具有代表破产企业的资格和权利,并依法行使对破产企业财产调查职权。

六、关于会商沟通机制和意见适用范围

(一)对接部门。市中院的对接责任部门为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民事审判第四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对接责任部门为法规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对接责任部门为审批二科。

(二)日常工作机制。市中院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民四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三)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适用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人民法院(柳江区除外)和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隶属的相关单位。各县人民法院(含柳江区)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可经会商沟通之后参照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