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2021年典型案例——港口作业纠纷
保赔协会为船舶所有人出具的保函,不应视为船舶所有人对责任的认可或者对债务的加入。
一、基本案情
人保营口分公司诉祥龙公司、南方航线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案中, 南方航线公司所有的巴拿马籍“保罗”(NAVIOS MARCO POLO)轮从俄罗斯摩尔曼斯克港运到中国鲅鱼圈港的铁矿粉在新港公司卸船过程中,造成新港公司的卸货设备损坏。为防止该船被扣押,案外人保赔协会作为担保人,以南方航线公司为被担保人,向新港公司出具了保函。人保营口分公司向港口作业受托人新港公司赔付损失后,代位请求港口作业委托人即货物所有人祥龙公司赔偿设备损失 847823.80 元及其利息,并认为保函的出具应当视为保函的被担保人对货方债务的加入,故要求南方航线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院裁判
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认为,祥龙公司因其委托作业的货物中夹带铁板造成卸货设备的皮带受损,对设备损坏承担主要责任;新港公司监控卸货作业,却没有第一时间发现货物掺有杂质,未进行有效过滤,皮带受损后没有及时发现并关停设备,对设备损坏的发生及扩大存在次要责任。法院判决祥龙公司向人保营口分公司赔偿损失 593477元及其利息;保函的出具仅可以视为保函出具人对被担保人“可能责任”的一种担保,不应视为被担保人对损坏赔偿责任的认可或者对货方债务的加入,故驳回人保营口分公司要求南方航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大连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