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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法院涉疫海事审判情况报告——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2023-01-03250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产生了重大影响,滞留港口的货物出现爆炸式增长,导致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滞箱费纠纷频发。

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产生了重大影响,滞留港口的货物出现爆炸式增长,导致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滞箱费纠纷频发。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底,大连市突发境外输入型疫情。凯洋公司通过马士基公司海运进口的10个集装箱冷冻海产品,滞留大连港数月,超过了马士基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凯洋公司在办妥各项手续主张提货时,马士基公司要求其先支付滞箱费189万余元。凯洋公司以超期使用集装箱是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为由拒绝支付滞箱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凯洋公司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马士基公司立即向其交付货物。

二、法院裁判

法院审查认为,凯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0万元的现金担保,凯洋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条件,焦点在于马士基公司拒绝交付货物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第14条的规定,法院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滞箱费,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该规定表明马士基公司主张的滞箱费存在调减的可能性,在滞箱费数额不确定的情况下,凯洋公司有权以提供适当担保的方式提取集装箱货物。马士基公司不接受担保、要求凯洋公司付清滞箱费后再提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海事强制令申请并签发海事强制令。因法院在海事强制令签发前后做了大量释法、调解工作,马士基公司迅速执行了海事强制令,凯洋公司顺利提取了货物。

三、典型意义

2021年初,大连海事法院受理近30件关于滞箱费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签发的海事强制令均得到立即执行。法院灵活运用海事强制令,打破僵局,加速了滞港集装箱及所载货物的流转,将船货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并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保护了航运公司的合法权益。后续相关纠纷多数通过和解或者法院调解的方式得到了圆满解决。法院还进一步就加快进口货物检测进度、加大相关费用减免力度等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获得高度重视和迅速采纳。法院以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促成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和生产加工等一系列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为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强大助力。

 

(原文链接:大连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