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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大连海事法院2022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货运代理合同纷案

大连海事法院2022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货运代理合同纷案

 2023-12-22125
[摘要]双方未订立亦未实际履行货运代理合同,一方仅支付货运代理费用的,不足以认定存在货运代理法律关系。

双方未订立亦未实际履行货运代理合同,一方仅支付货运代理费用的,不足以认定存在货运代理法律关系。

一、基本案情

港林公司诉海骏大连公司、富捷公司、海骏公司、第三人强铭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强铭公司与港林公司约定,由港林公司为其申请木材出口许可证,并以港林公司名义进行木材出口贸易,货款由国外买方付至港林公司外汇账户,由港林公司代强铭公司向货运代理企业支付货运代理费用后,余款付给强铭公司。2021年8月,强铭公司与越南客户达成木材交易合同,港林公司代为申请出口许可证。海骏大连公司、富捷公司、海骏公司与强铭公司联系货运代理业务,与港林公司联系支付货运代理费用和开具发票。案涉货物于 2021年9月23日自大连港装船,于 2021 年 10 月 3 日抵达越南胡志明市。2021 年 9 月 30 日,海骏大连公司按强铭公司指示办理提单电放手续。2021 年 10 月 19 日,港林公司向海骏大连公司支付了货运代理费用。2022 年,港林公司以海骏大连公司、富捷公司、海骏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电放货物致使无法收回货款为由,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裁判

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港林公司应对其与海骏大连公司、富捷公司、海骏公司存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港林公司并非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未证明其委托强铭公司与海骏大连公司建立海上货运代理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判决驳回了港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双方未订立亦未实际履行货运代理合同,一方仅支付货运代理费用的,不足以认定存在货运代理法律关系。


(原文链接:大连海事法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