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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法院发布《船员劳务纠纷审判报告(2016年1月-2020年12月)》

 2021-07-09567
[摘要]船员在建设海洋强国、推进一带一路、服务促进海上运输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依法妥善解决船员劳务纠纷关乎民生大事。

船员在建设海洋强国、推进一带一路、服务促进海上运输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依法妥善解决船员劳务纠纷关乎民生大事。大连海事法院坚持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保障民生,高度重视船员劳务纠纷,强调对船员生命和健康的平等尊重、平等保护,全力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的良性发展,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建设。

一、基本情况

(一)受理数据

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大连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纠纷案件2421件,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40.8%。其中,2016年511件、2017年417件,2018年343件,2019年554件,2020年596件。此类案件自2019年起呈增加态势。

(二)审判数据

1.结案方式方面,船员劳务纠纷调撤率比其他类型案件略高。2016年至2020年,判决1376件,调解576件,撤诉355件,其他结案方式114件,调撤率为39.9%。其中,2016年调解105件,撤诉83件;2017年调解80件,撤诉43件;2018年调解68件,撤诉35件;2019年调解83件,撤诉80件;2020年调解240件,撤诉114件。

2.审理期限方面,船员劳务纠纷平均审理天数为43.9天,同比一审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56.9天,缩短23%。其中,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平均审理天数为76.4天,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平均审理天数为43.8天,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平均审理天数为39.3天。

3.适用程序方面,适用简易程序2209件,占同期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71.2%。其中,船员劳动合同纠纷适用简易程序55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适用简易程序1502件,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简易程序652件。

二、审判观点

(一)案件特点

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1.诉讼请求通常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加班费;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多为船舶所有人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双方通常就工资标准等主要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3.船员主张加班费的,多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1.诉讼请求通常是要求船舶所有人支付工资,有的还要求支付工资的利息;2.渔船劳务双方多数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3.渔船船员所举证据一般为欠条、通话录音或者同船船员证言;4.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工资标准、上下船时间、扣减工资问题。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1.一般为船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2.被告通常是船舶所有人,有的案件存在船舶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船员一般会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3.部分船舶所有人辩称船员受伤系其自身操作不当或者存在其他过错,有的反诉提出该船员给船舶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但多数没有提供充分证据;4.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标准问题。

(二)审判意见

1.商船船员劳务/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商船船员劳务/劳动合同纠纷下,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仲裁前置。船舶所有人常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故应当仲裁前置为由,进行抗辩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规定)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2020年9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涉船员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受理,无需仲裁前置,上述案件以外的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则存在前置仲裁程序。另外,海事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船员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海事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的直接起诉。

2.渔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渔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下,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工资标准的确定、船员上下船时间的界定,以及能否因船员的过错扣减工资。由于船员与船舶所有人通常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且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这些问题成为此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法院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同时借鉴渔船日常停靠港口或码头所在地同等职务船员的工资标准、当地船舶的通常作业时间和习惯等,进行合理判断。

3.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问题,2020年1月1日以前,双方当事人对船员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问题争论不休,因为这是决定赔偿数额的关键因素。2020年1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该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法院试行,从此辽宁省人身损害赔偿实现城乡赔偿同一标准。与此对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下发《关于修改<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将《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辽高法[2019]92号)中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修改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城镇常住居民人消费支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修改为“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此后,我院受理的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对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问题不再存在争议,根据该方案作出的判决即使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主张不一致,双方也未对此产生异议。

三、意见建议

(一)对船员的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多数渔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渔船所有人与船员不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船员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劳务或劳动合同关系、工资标准等。船员提供的其他同船船员证言等证据的证明力较弱,给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认定带来困难,船员的诉讼请求有可能得不到支持或者全部支持。其原因主要是船员法律观念淡薄,缺乏纠纷预防意识。建议船员在与船舶所有人洽谈后,积极要求签订书面劳务或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应当对工作船舶、船员职务、工作期间、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作明确约定。

2.提高海上作业的风险防范意识,熟练掌握职业技能。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船舶所有人常以船员自身存在操作失误、饮酒等过错为由进行抗辩或者反诉。船员应当深刻认识海上作业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主动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中严格按照规范作业。

3.多方了解维权路径,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关注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维权路径,通过线上咨询、热线电话等了解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的提交、诉讼程序进展、诉讼费缓减免交等信息,减少诉讼成本和误工时间。充分运用申请扣押船舶和查封、冻结船舶所有人其他财产等保全措施,以保证诉讼案件裁判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重视船舶优先权,在法定期间内及时申请确认船舶优先权,以保障工资等债权享有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的担保物权,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对船舶所有人的建议

1.积极为船员投保。海上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渔船,船舶所有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进行经营,一旦发生海上事故,船员遭受人身损害,索赔数额高,给船舶所有人造成巨大损失。为了避免无力赔偿或者赔偿后自身经济紧张,船舶所有人为个人雇主的,应当为船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者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船舶所有人是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应当为船员购买工伤保险。即使用人单位为船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也应当为船员购买工伤保险,船员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为船员购买工伤保险的,船员可以要求其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2.审慎用工。多数渔船所有人粗放式经营渔船,对船员的选任不予严格把关,也是导致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频频发生的原因之一。部分商船所有人为节省成本而雇佣退休的职务船员,之后因该船员在工作期间生病死亡而发生纠纷。故船舶所有人在聘用船员前,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工作年限、身体健康状况等。经营期间,制定并执行安全作业和管理制度,严禁船员在船上饮酒、打架斗殴等影响船舶及船上人身安全等行为。对屡禁不止或者不适宜从事船上工作的船员,应当辞退或者变更工作岗位。

3.重视书面合同。船舶所有人应当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务或劳动合同,载明船员应当具备的从业资格或者技能,以及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并约定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考虑自身的资金周转情况合理约定工资发放时间,既满足船员的基本生活,又不会因集中大笔发放工资给船舶营运造成困难,避免因无法支付工资而发生群体诉讼。

4.加强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所有人应当保证船上的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并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和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船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

(三)对主管部门的建议

1.制定合同制式文本,强制签订合同并备案。渔船所有人与船员之间多数不签订书面劳务或劳动合同,商船所有人与船员虽然签订书面劳务或劳动合同,也多为船舶所有人起草,船员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船舶所有人义务、增加船员义务等不公平条款。建议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在广泛征集合同条款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合同制式文本,强制船员与船舶所有人签订书面劳务或劳动合同并备案留存,以此规范渔船和商船的经营管理,也有效减少或者避免船员劳务纠纷。

2.加强行业监管力度。海事管理机构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严格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规范船员培训机构,严格把控资质,确保船员培训质量,规范船员服务机构,对其提供虚假信息、损害船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船员服务机构为船舶所有人提供的船员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舶所有人做好善后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应当对船舶及时如实登记,明确船舶登记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船员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3.加强联动。对已被采取扣押措施的船舶,加强扣押期间的监管。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相关的劳动争议,船员依据约定提起仲裁并向仲裁机构申请扣押船舶的,仲裁机构应当将扣押船舶申请提交给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查,并做好与海事法院之间的保全衔接工作。

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世界第一船员大国。船员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基础力量,航运业的发展需要素质精良的船员队伍。同时,船员劳务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加强船员劳动权益的保护,对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促进海洋经济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大连海事法院将一如既往,充分拓展审判资源优势,多元化解船员劳务纠纷,切实保障船员群体合法权益,助力海洋强国建设。

(信息来源:大连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