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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视频连线查明货物状况 探索涉外审判国外取证新路径

 2020-11-24675
[摘要]2020年10月21日,宁波海事法院现已审结的原告宁波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香港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首次通过视频连线对涉外案件进行境外现场勘验取证,最终原告法定代表人确认涉案货物仍在目的港代理公司控制之下尚未被放行。

2020年10月21日,宁波海事法院现已审结的原告宁波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香港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首次通过视频连线对涉外案件进行境外现场勘验取证,最终原告法定代表人确认涉案货物仍在目的港代理公司控制之下尚未被放行。

 

2020年5月26日,原告宁波某电器科技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今年初委托被告香港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一批出口至法国的咖啡机,香港某物流有限公司又将该运输业务委托给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由后者负责该批货物的实际运输。货物出运后,因法国买家未付尾款,原告多次提醒被告香港某物流有限公司不得擅自放货并要求退运。后原告经查询得知,装运该批咖啡机的集装箱已于2020年3月9日在目的港卸空后重新流转,故认为两被告未经其同意,将该批货物无正本提单放货,要求赔偿货款损失25万元。

 

被告辩称货物仍在国外代理控制之下未被放行,并提交了目的港代理公司的声明和货物存放在仓库现场的照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产生国外的公文书证,必须进行公证认证,但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公证认证,导致上述声明及照片真伪难辩。如何查明是否已经无单放货的案件基本事实,成了该案审判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两被告和目的港代理公司之间沟通依然顺畅,于是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在线远程勘查货物状况的设想。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承办法官运用在线视频对境外现场进行勘验,两地连通FaceTime进行视频连线,原被告均到庭参加现场勘验,法庭开启数字法庭录音录像进行全程留痕。

 

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场指令下,目的港代理工作人员首先对仓库所在位置周边状况、公司标识等进行展示,并当场打卡另一手机进行位置定位,确认其人员及货物在目的港代理仓库位置属实;接着,目的港代理工作人员根据指令先从左右角度展示货物堆放的总体情况,随后将涉案货物逐一拖出,对货物包装外观、数量进行清点,并在原告公司指令下随机抽取其中一箱货物进行开箱验货,最终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场确认涉案货物数量完好,目前仍堆放于目的港代理仓库中,被告并未无单放货。

 

最终合议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中,宁波海事法院法官创新思维运用网络技术,以在线视频勘验的形式,直观真实展现案件事实,在案件审理效率和方便度上远胜于传统的公证认证程序,为涉外案件的国外证据调查提供了新思路。

 

(资料来源:宁波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