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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法院涉疫海事审判情况报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3-01-03274
[摘要]涉疫滞箱费纠纷是近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不仅关系到航运经济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亦考验着地方营商环境建设与国际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能力。

涉疫滞箱费纠纷是近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不仅关系到航运经济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亦考验着地方营商环境建设与国际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能力。

一、基本案情

高丽海运公司签发电放记名提单,记载:收货人为兴阳公司,装运港为韩国釜山,目的港为中国大连,货物为6个集装箱鳕鱼肉。提单背面条款记载,货主保证和同意按照适用的费率表支付滞箱费。高丽海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滞箱费标准。2020年12月19日,船舶抵达大连港,6个集装箱被卸至集装箱码头堆场。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货物进口日期为2020年12月19日,申报日期为2021年1月6日,结关放行日期为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14日至17日间,兴阳公司将6个集装箱空箱返还高丽海运公司。高丽海运公司起诉,请求兴阳公司支付滞箱费30万元。

二、法院裁判

该案为系列案件之一,该批案件具有涉外、涉疫情、涉众多主体等特点,各方当事人均站在己方角度极力争取权利,矛盾尖锐,心理预期存在较大差距。考虑到疫情对国际贸易、航运领域均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法院受理案件后并未止于案件的机械办理,而是立足于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主动向港口、海关、检验检疫等多个职能单位和部门了解情况,组织多位法官对案件逐一梳理并多次研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精神,法院以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为宗旨,采用“背对背”调解与集中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听取各方的利益诉求,积极疏导情绪,引导当事人反复磋商、共担风险、攻克症结、化解分歧。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均作出实质性让步,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典型意义

法院在处理该系列案件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持续倾听、考量航运与贸易相关方的正当诉求,高效解决纠纷,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专业、高效、便利、多元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系列案件中的收货人都在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次日支付了调解款项,反映出对法院调解工作的高度认可。这批案件顺利案结事了,对同类纠纷发挥了示范作用。

 

 (原文链接:大连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