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大连海事法院2022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纷案

大连海事法院2022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纷案

 2024-01-06134

售后回租形式的船舶融资租赁,如未能实现融物担保功能,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一、基本案情

陕西融租公司诉远洋渔业公司、中国融租公司等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远洋渔业公司先后分别与中国融租公司、陕西融租公司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但仅为中国融租公司办理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能为陕西融租公司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或他项权登记,陕西融租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因还款纠纷,陕西融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远洋渔业公司等按照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承担 4500 万元租金及利息等违约责任。

二、法院裁判

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售后回租作为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既包括出租人(买方)向承租人(卖方)支付转让价款的融资借款功能,又包括承租人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融物担保功能。船舶作为特殊动产,无法仅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公示要件,需以出租人登记为船舶所有人或进行他项权登记作为实现船舶售后回租担保功能的必要条件。陕西融租公司与远洋渔业公司签订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仅完成了资金融资交易,未实现对船舶的融物担保功能,故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三、典型意义

售后回租形式的船舶融资租赁,如未能实现融物担保功能,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原文链接:大连海事法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