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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产法庭发布《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

 2022-06-041140

一、总体原则

1.法院依法支持、监督管理人履行接管职责。

2.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行接管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接管工作,提高接管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接管工作应公开透明,依法保障债权人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债权人监督。

二、基本要求

4.接管范围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以下统称债务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经营资质等相关经营的审批文件;

(2)印鉴。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

(3)财务会计资料。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空白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财会资料;

(4)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凭证;

(5)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及权利凭证;

(6)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办公用品等;

(7)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许可等无形资产;

(8)文件资料。包括: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商业合同、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件材料等;

(9)有关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U盾,以及支付宝和微信等电子支付工具的账号密码;

(10)其他应当接管的财产和资料。

5.接管规范要点

(1)调查财产和相关人员信息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需立即进行调查,查明债务人财产和相关人员信息或线索。调查途径可包括:

①信息公开平台: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等信息公开平台;

②档案户籍:债务人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户籍和居住地信息;

③产权登记部门和银行:不动产、船舶、机动车、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产权登记部门,以及开户银行和相关资金往来银行;

④实地查看:包括债务人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经营场所。债务人系“三无”企业的还需向物业等周边可能知情人员询问;

⑤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卷:向相关法院和仲裁机构申请查阅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件卷宗,必要时可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协助。

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相关执行程序中已经进行的调查,管理人可直接沿用调查结果,但有证据或线索显示确有重新调查必要的除外。

⑥其他途径:第三方线上支付平台、线索征集、悬赏等途径。

管理人调查发现债务人资产与负债规模过度失衡的,应责令债务人对重大资产去向作出说明,严格审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切实防止逃废债。

(2)审核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合法性

债务人有关人员或第三人占有债务人财产合法的,管理人根据相应法律关系依法处理。占有缺乏合法依据的,管理人应依法及时接管。

(3)制定接管方案

法院根据案情明确接管完成时间。对于债务人财产分布于不同地区,难以短期内完成接管的,管理人应制定接管方案,并按方案完成接管工作。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阶段性接管情况。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按照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第198条要求的时间完成接管。

(4)释明配合接管要求

管理人凭《破产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要求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直接保管人员等责任人员配合接管,通过约谈、书面、电话、电邮、通讯群组等方式,告知以下内容:

①破产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情况;

②接管的时间、范围等事项安排;

③责任人员应配合接管的法律规定;

④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接管的法律后果;

⑤管理人联系方式;

⑥其他需告知事项。

(5)现场接管

管理人根据个案情况做好人员、车辆等接管准备工作。

接管过程应制作接管笔录、工作记录,或视情摄影摄像,实行全程留痕。

管理人接管时可视现场情况,在财物上贴封条,或在债务人经营或财物存放场所周边张贴告示,载明破产案件受理情况、财产情况、接管依据等有关内容。

管理人应注意邀请债权人代表现场参与、见证接管过程。

(6)制作接管清单

管理人需审查所接管财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清点核对后制作接管清单,按不同财产类型记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编号、价值、外观现状等财产信息。数量众多、难以清点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等财产,可以采用存储箱/柜等方式计数,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接管完成时,债务人有关人员和管理人均应在接管清单上签字确认。债权人代表参与见证接管的,一并签字确认。上述人员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管理人应在清单上记明情况和原因。

接管清单应提交法院存卷。

(7)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移交

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需依法将已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债务人,并参照上述第(5)/(6)点接管清单要求制作移交清单。

6.有效管控

管理人对已接管财产不得脱管,须视情采取上锁、贴封条、聘用人员看管等有效管控措施,确保所接管财产置于有效管控下。接管物移转应报告法院同意。

管理人须定期核查接管财产保管状况,发现财产可能发生毁损、遗失等风险的,应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7.归集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以下情形,管理人需依法及时追回、归集债务人财产: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2)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3)依法应予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4)应收账款;

(5)其他应追回的财产。

管理人追回、归集财产应尽量采取协商、催讨等非诉讼方式,以降低程序成本。非诉讼方式未能实现财产归集效果的,管理人应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者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其他方式处置。对于涉嫌妨害清算、虚假破产,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8.“三无”企业的调查接管

管理人需按上述第5/(1)点的六种调查途径全面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及结果应书面报告法院,并附调查笔录、寄件凭证、现场照片、工作记录等材料。

管理人未能穷尽前述“六查”途径调查的,应向法院报告原因,法院予以督导。

管理人“六查”工作情况以及后续措施,应完整、如实地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9.及时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责任

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接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10.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

接管物系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管理人应依照相关危险物品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审慎处理,并做好必要防护措施。

债务人经法院批准继续营业的,管理人应依照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

11.及时报告

管理人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时向法院报告接管工作。

管理人报告接管工作应提交书面报告。一次性接管难以完成的,管理人须提交接管进展的定期或专项工作报告。报告一般应包括:接管措施、进度、困难和对策意见,并附接管清单、笔录、影像、录音等材料。若附件材料系复制件的,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由管理人妥善保管。

接管中出现重大、突发事项,或生鲜易腐食品、保质期临界货物等需尽快处理的,管理人应主动及时报告,并提出拟采取的处置意见。遇紧急情形,管理人可以口头方式先行报告法院,事后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三、特殊情形的接管

12.一并接管情形

债务人设有分支机构或被裁定纳入实质合并破产的关联企业,管理人应一并接管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

融资租赁物、售后回租物等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以及权属不明的财产,管理人应一并接管后予以妥善保管。

13.债务人财产已被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扣情形

债务人财产被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管理人应及时与有关机关沟通并报告法院。必要时,法院依照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第48条第3款规定提供协助。

有关机关尚不能移交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需注意了解后续进展情况,适时完成接管。对可以通过复印、扫描等方式复制的文件资料,可先行接管复制资料。

14.委托保管情形

船舶、飞行器、大型设备等不便移动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可以委托保管并报告法院。遇紧急情形,管理人可以先予口头报告。

采取委托保管的,管理人需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明确保管责任及失责后果,并附保管的财产清单。管理人对委托保管过程,可采取笔录、摄影、摄像,以及第三方见证或公证等措施留存。

管理人需定期核查委托保管财产状况,发现财产有受到毁损或者脱离控制可能的,应立即终止委托保管,并报告法院,及时采取场地租赁等适当措施予以直接接管。

委托保管终止时,管理人需核对财产数量,确认财产状况。财产毁损的,应依法及时追究受托人责任。

15.境外和港澳台资产

管理人需及时接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债务人财产,必要时可聘请境外专业机构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如需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破产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的相关规定。

四、强制接管

16.管理人需开展的工作

依法应当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债务人有关人员拒不移交、故意拖延移交或部分移交,以及实施其他阻挠行为不配合接管的,管理人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约谈释明 

管理人应约谈债务人有关人员,告知破产案件受理情况和接管事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依法配合接管义务以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约谈应做好笔录或录音录像。

(2)收集和固定证据

对债务人有关人员拒不配合接管的行为,管理人须注意采取摄影、摄像、录音、笔录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3)强制接管和预案制定

经释明后债务人有关人员仍然拒不配合接管的,管理人应实行强制接管。采取强制接管前,管理人需制定接管预案并报告法院。预案内容可包括接管范围、财产状况、拒不配合情形、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准备工作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法院予以指导监督,确保强制接管稳妥进行。

(4)保障债权人程序权利

管理人可邀请债权人参与强制接管,保障债权人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取得债权人的支持和协助。

17.申请法院依法处理

管理人开展上述工作后仍然未能完成接管的,应将相关情况以及申请拟采取的强制措施意见,书面报告法院。法院审查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高效审理意见》第八条等规定作出处理。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发布于上海破产法庭官方公众号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