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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类案典型案例—责任期间的认定

 2021-12-241002
[摘要]确定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只有明确了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起止,才能对承运人的责任有正确判断。

确定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只有明确了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起止,才能对承运人的责任有正确判断。由于从承运人向收货人开出提货单,至收货人实际收货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因此,一般认为期间承运人对货物保管仍有责任。(2008)沪高民四(海)终字第201号。

一、裁判要旨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一般会以货损的发生不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原告损失缺乏合理性等理由来进行抗辩。在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地点随着承、托双方的约定,而远离船舷和码头。此时,如何确定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只有明确了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起止,才能对承运人的责任有正确判断。

二、案情摘要

原告与东方环球公司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环球公司购买大蒜。为两票货物出运,被告出具了抬头人为被告的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东方环球公司,收货人原告,装运港上海,卸货港卢安达(LUANDA),货物品名大蒜,分装两个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堆场至堆场(CY TO CY)。

2006年11月26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卢安达。同日,被告向原告开具提货单,原告办理完了清关手续。11月28日,货物到达冷藏箱专用堆场。12月27日,目的港海关向原告收缴关税。2007年1月6日,原告提货后发现大蒜发生变质,经检验,大蒜发生变质是因为集装箱在到达堆场后至原告提货的42天内缺少制冷,原告遂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虽于11月26日向原告开具了提货单,但货物尚未实际交付,仍处于被告的掌管之下,被告的责任期间应至原告实际将货物提离堆场时终止。根据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货损发生的原因系因装载货物的冷藏集装箱在目的港堆场有长时间未插电现象,造成集装箱缺少制冷所致。被告作为承运人,在涉案冷藏集装箱卸离船舶后至实际交付收货人之前的责任期间内,有义务使冷藏集装箱内货物保持在完好状态。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交付货物前已恪尽职责,履行妥善、谨慎保管货物的义务,应对货物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