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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2021年涉外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2022-11-22672
[摘要]本案区分了“网状责任制”下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和调整区段运输有关法律的关系,较好阐明了对此类问题的适法原则。

本案区分了“网状责任制”下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和调整区段运输有关法律的关系,较好阐明了对此类问题的适法原则。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承运一批液晶显示面板先经海运自马来西亚巴生港至希腊比雷埃夫斯,再经铁路至斯洛伐克尼特拉。货物在位于希腊境内的铁路运输区段因火车脱轨而遭受货损。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作为涉案货物保险人,在保险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被告提出追偿。被告抗辩称,火车脱轨的原因是事故时段当地持续暴雨,引起地质塌陷,属不可抗力,承运人可以免责;即使不能免责,其也依法可以享受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成立注册于日本、运输目的地为斯洛伐克、事故发生地位于希腊,案件争议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下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对于涉案货物铁路运输区段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方式等选择适用希腊法律,其余争议问题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对此选择予以尊重。希腊是《国际铁路运输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公约若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无法避免并且无法阻止其发生的原因所造成的,承运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系地质作用引起地层塌陷的结果,其发生非人力所能预见和控制,被告得以援引公约规定,对货损不负赔偿责任。遂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期间,原告自行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于准据法的约定,对于涉案货物铁路运输区段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方式等适用希腊法律,其余争议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头程海运始于马来西亚,中途经希腊转铁路,目的地斯洛伐克,所涉三国均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一条典型的通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由地中海转铁路将货物运送至中欧内陆国家的海铁联运航路。随着“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间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对多式联运的需求也呈现增长趋势。本案区分了“网状责任制”下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和调整区段运输有关法律的关系,较好阐明了对此类问题的适法原则。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