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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大连海事法院2021年典型案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大连海事法院2021年典型案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2-08-19552
[摘要]当事人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并且该诉讼属于受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当事人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并且该诉讼属于受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绿家园中心诉船舶重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在本案中,绿家园中心认为船舶重工公司在生产中存在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起诉要求船舶重工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危险并赔偿环境受到的损失以及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船舶重工公司对绿家园中心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

二、法院裁判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在海上或者沿海陆域内从事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绿家园中心不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其在海事法院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绿家园中心如果提起非海洋的环境公益诉讼,则不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裁定驳回绿家园中心的起诉。

 

(来源:大连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