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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育有一私生女,能否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024-03-10130

来 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郝美(化名)与甄俊(化名)于2014年结婚,婚姻存续期间,郝美发现甄俊与案外人贾靓存在婚外恋,后双方于2019年7月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基于对女方的伤害和愧疚,男方给予女方一定金额的补偿。双方离婚一年多后,郝美意外发现,在婚姻存续期中,甄俊与案外人贾靓同居并育有一女甄俏(化名),且甄俊在两人离婚后,迅速与贾靓组建家庭。

郝美认为,由于甄俊的种种过错,给自己带来了巨大打击,严重损害自身感情和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甄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裁判

庭审中,甄俊承认其系在与郝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始和案外人贾靓交往,但就郝美关于甄俏是甄俊亲生女儿的主张,甄俊未予否认,亦未按法庭要求对甄俏与其本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作出说明。综合甄俏的出生医学证明、入户申报表等证据中记载的父亲、母亲信息,以及甄俊在诉讼中的表现,法院依法采信郝美主张。

法院认为,甄俊与案外人贾靓存在婚外恋,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贾靓育有一非婚生女。甄俊与郝美之间的离婚协议赔偿,基于郝美离婚前仅知晓甄俊与贾靓存在婚外恋行为,不代表郝美对甄俊有非婚生女一事,全然接受并放弃赔偿请求.

甄俊与郝美离婚前,隐瞒了非婚生女的情况,直至郝美提起本案诉讼,仍拒绝坦诚面对,且与郝美离婚后,迅速与案外人贾靓登记结婚,导致郝美身心受到巨大伤害,甄俊存在明显过错。郝美作为无过错方,诉请甄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甄俊向郝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甄俊明显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属于过错方。郝美在离婚后才知晓甄俊存在重大过错,依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人身、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

鹏法君提醒,婚姻关系的存续不仅是情感的表达,更是责任的传递。夫妻任何一方遇到配偶存在重大过错的,都可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