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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子女成年后能否请求交付房屋?

 2024-03-10126

来 源 | 淄博中院

基本案情

被告董某甲与第三人郭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位于高青县某小区的房屋临时归董某甲,儿子董某乙18周岁后房屋归董某乙所有。董某乙现已年满十八周岁,但被告董某甲拒不配合将协议约定房屋过户到董某乙名下。故董某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房屋归其所有,由董某甲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裁判

涉案离婚协议书系被告董某甲与第三人郭某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时所签订,对董某甲和郭某具有约束力。被告董某甲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虽构成违约,亦应当由离婚协议相对方即本案第三人郭某主张相应权利,故本案董某乙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驳回原告董某乙的起诉。

裁定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裁定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女方沈某某持股90%,夫妻二人离婚后也并未对该股权进行分割,即使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仅指向股权价值,并非指股权所包含的表决权。并且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在工商登记显示女方沈某某持股90%以及未对股权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其享有90%的表决权份额。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与一般的赠与不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涉及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的一揽子协议,协议主体为夫妻双方,受赠人为离婚协议外第三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并未达成一致。通常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作出的承诺,在对方已经按照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不得享有任意撤销权。如果赠与人不按约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对受赠人的房屋交付义务,同时可以将受赠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本案,离婚协议书系董某甲与郭某签订的,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应由离婚协议相对方主张相应权利。董某乙请求法院判令董某甲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董某乙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交付房屋主体不适格。

法官在此提醒: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情况下,子女对交付房屋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为更好地履行协议内容,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子女对受赠的房屋享有独立交付请求权。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子女可以主张协议双方交付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