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深入剖析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与“出资义务”的法律性质,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为该问题的处理提供实务指引。
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与国家安全战略背景下,我国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呈现不断强化与精细化的趋势。笔者在实务中常遇到一类咨询:企业申报了无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的税则号列(A税号),而海关最终认定货物应归入需要办证的B税号。这看似微小的技术性“税号之差”,有时甚至成为引发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的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