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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高级合伙人何海军参加南京海事法院审判热点问题研讨会

 2021-05-201829
[摘要]5月17日,南京海事法院为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海商事审判高质量发展,召开承运人责任与船舶留置权相关审判热点问题研讨会。锦天城高级合伙人何海军律师受邀参加会议。

5月17日,南京海事法院为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海商事审判高质量发展,召开承运人责任与船舶留置权相关审判热点问题研讨会。锦天城高级合伙人何海军律师受邀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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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货规废除后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何海军律师认为若三方约定货规相关条款并入运单,托运人可向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主张连带责任;若无三方约定货规相关条款并入运单,托运人可向契约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向实际承运人主张侵权责任;若同时主张,存在请求权竞合。


关于船舶留置权问题,何海军律师认为文件交付和实际交付都是占有的合法转移。尽管海商法二十五条规定了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但是还需要注意船舶建造合同性质对留置权行使的影响,国际船舶建造合同中多数约定为买卖合同,船厂在交付之前享有船舶所有权,船东拒付船款时船厂行使的并非留置权,而是所有权保留和物权处分权,可根据约定公开处置船舶来弥补合同价款。


关于海事仲裁条款下船舶留置权的实现路径问题,何海军律师认为应当在海事仲裁中增加请求,确认船舶留置权并就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船东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再向海事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若根据民诉法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直接通过特别程序,向海事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有规避约定海事仲裁管辖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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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亚林、宁波海事法院审监庭庭长陈晓明、上海海事法院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自贸区法庭)副庭长钱旭、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胡正良、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曲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学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和新、江苏省港口集团法务经理王亮、张家港港务集团办公室主任袁慧参加本次研讨会。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彬,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昌顺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杨昌顺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