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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将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几点影响
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正式公告了“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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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的获得时间、工期起算日的认定以及工期延误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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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地产基金的趋势和监管要求
目前,越来越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具备了募集保险资金的条件,希望与保险资金开展合作。保险资金,即险资,具有投资期限长、投资金额较大且出资能力持续稳定等特点,这与私募投资基金(尤其是地产类)具有较高的契合度。因此,险资已成为私募投资基金和地产投融资市场上的重要参与主体。本文拟对险资投资地产基金的趋势和监管要求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与各位看官进行分享和讨论。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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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融资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适用问题
房地产信托融资项目应当满足“四证齐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及“项目公司或控股股东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合规要求,其中“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指的是《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以下简称“国发51号文”)中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除外)。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特殊准入要求,在房地产信托融资项目中若融资人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其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适用国发51号文,尚有争议。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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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代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入选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和运营的多元化控股企业集团,直属企业中有6家在港上市,被列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2014年,华润集团发现江苏润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0年起在江苏省宜兴市、宿迁市的房地产立项、宣传、推广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华润景城”文字;2014年10月,华润集团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润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涉案楼盘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89512元。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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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2017年12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们在认真阅读和学习该“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于2018年1月28日就该“征求意见稿”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反馈了相关修改意见,主要涉及发承包的风险分配条款、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事宜以及条款顺序编排问题。
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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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仲裁管辖争议(一)——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下的仲裁管辖认定
当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需要各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然而,虽然仲裁都基于当事人的自行约定,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对仲裁庭就争议是否有管辖权仍旧会存在分歧。仲裁管辖争议多种多样,本文主要讨论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下就仲裁管辖可能出现的争议。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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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争端解决,时常“山重水复”,偶有“柳暗花明”。自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关于施工合同纠纷中“黑白合同”或曰“阴阳合同”之争就从未间断,绵延起伏,跌宕至今。笔者曾在《工程法律知识问答》一书中对“黑白合同”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解答。[1] 本文拟结合笔者最近的一些实践经验,在梳理“黑白合同”的主要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问题,再谈几点体会。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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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施工质量民事责任时须注意的问题
民事责任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1] 本文在对不同阶段承包人施工质量民事责任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相关经验,就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向承包人主张施工质量民事责任须注意的若干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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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新协议下内地进一步放开对香港投资者的投资限制
CEPA 即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简称,是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一条制度性合作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贸易交流与合作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201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