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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新协议下内地进一步放开对香港投资者的投资限制

作者:王伟斌、逄丽丽、张梦怡 2017-08-02
[摘要]CEPA 即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简称,是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一条制度性合作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贸易交流与合作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一、CEPA与CEPA新协议


CEPA 即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简称,是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一条制度性合作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贸易交流与合作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CEPA项下主协议签署于2003年,此后年度陆续签署有多份补充协议。2017年6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CEPA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两份新协议是内地与香港在 “一国两制”和CEPA框架下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作出的特殊经贸安排,其签署和生效无疑是内地与香港之间CEPA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必将为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加系统性的制度化保障。根据两份协议文本之约定,两份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中《投资协议》将于2018年1月起正式实施。


二、CEPA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是CEPA项下一个内容全新的子协议,也是内地在继《CEPA服务贸易协议》之后于市场准入方面再次单独对香港采用“负面清单”开放方式。《投资协议》全面涵盖投资准入、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等内容,开放程度之高、保护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一)适格投资者


根据《投资协议》附件1,只有满足如下条件的香港或内地投资者可申请获得《投资协议》下的优惠待遇(包括《投资协议》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所规定的投资待遇):


1.香港投资者


(1)自然人投资者


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到内地投资,可享受优惠待遇。因此,该等自然人投资者应向相关部门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2)企业投资者


香港企业以商业存在形式(包括设立、取得或经营一企业,或者设立或经营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内地进行投资的,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方可享受优惠待遇(即需要在申请时提交如下证明文件):



尚未满足以上条件的香港企业,只能以非商业存在形式在内地进行投资才能享受《投资协议》下的优惠待遇。此外,在香港登记的海外公司、办事处、联络处、“信箱公司”和特别成立用于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务的公司不属于《投资协议》项下的香港投资者,故不能享受《投资协议》下的优惠待遇。


2.内地投资者


寻求从事、正在从事或者已经从事一项涵盖投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企业在香港投资的,可申请享受《投资协议》项下的优惠待遇;前述“企业”包括例如公共或私人机构、公司、企业、合伙、合资企业和组织、基金会、代理、合作社、信托、社团、协会等及其分支机构。


此外,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针对《投资协议》涵盖的非服务业投资领域,香港承诺不就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规定的义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内地投资者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二)投资准入


在投资准入方面,《投资协议》扩大了内地在CEPA框架内有关投资的承诺,包括:1) 把投资准入扩大开放至非服务业,进一步提升了两地间的投资自由化水平;2) 在非服务业投资领域仅保留26项不符措施,并在船舶、飞机制造、资源能源开采、金融市场投资工具等方面采取了更加优惠的开放措施(而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以及3) 明确了在投资领域将继续给予香港最惠待遇,这将使香港继续保持内地对外开放的最高水平。


  1. 限制投资领域(表格系笔者自行整理归总,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仍应以《投资协议》文本内容为准)


2.禁止投资领域(表格系笔者自行整理归总,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仍应以《投资协议》文本内容为准)




CEPA是内地对外开放的最高水平体现,此次通过新签署的《投资协议》更是进一步加大了对香港投资者的开放力度,比如飞机、船舶制造业等领域至今尚未出现向其他国外资本开放的信号。有学者分析认为,在港企已有的服务业、轻工业及房地产业投资基础上,伴随着内地能源开采、金融市场等领域进一步开放,香港资本进入内地高端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步伐必将提速。


三、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是对CEPA及其补充协议中有关经济技术合作内容的全面梳理、更新、分类和汇总,同时又根据两地经贸合作的实际需要提出了新的合作内容,例如针对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设置了专章、支持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设立了次区域经贸合作专章、推进和深化两地在泛珠三角区域及前海、南沙、横琴等重大合作平台的经贸合作等。此外,《合作协议》还根据香港经济发展的需求,在原有基础上对金融、旅游、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商标品牌等领域的合作进行了务实的修改和更新,完善了合作机制,充实了合作内容。笔者对内地和香港在《合作协议》项下几个重点领域的合作择要梳理如下:



《合作协议》进一步深化了内地与香港在金融、文化、中小企业合作等14个重点领域的合作,还将两地“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的经贸领域合作纳入CEPA框架下,大大加强了两地机构的合作,有力地推动了两地企业“并船出海”、携手把握国家“一带一路”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所带来的重大机遇。


内地与香港互为最重要的投资伙伴,通过《合作协议》,内地将进一步支持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次区域合作,使香港更深地融入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更深地参与国家改革开放大局,这不仅有利于内地与香港经济的全面深入融合、实现内地与香港的共同发展,而且将直接惠及香港投资者在内地的投资、创业,保持香港的竞争优势,为香港的繁荣稳定发展提供新的空间和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四、结语


自香港回归尤其是2003年CEPA签署以来,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合作日趋紧密:有资料显示,1997年香港与内地货物贸易总额为1142亿美元、服务贸易总额仅为52亿美元,而截至2016年,香港与内地货物贸易总额已跃升至4973亿美元、服务贸易总额也已发展到401亿美元。此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底,内地累计批准港资项目近40万个,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银行业、通讯业等领域;内地实际使用港资9147.9亿美元,占累计吸收境外投资总额的52.1%。香港资本进军内地的势头依旧强劲,而且内地欢迎外资进入的信号始终明朗。


众所周知,随着2016年四部外商投资相关法律的修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非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由此前的审批制变更为现在的备案制,投资相关的行政程序已得到极大简化,而伴随着眼下《投资协议》对港资在内地非服务业领域投资准入的进一步开放,笔者相信未来香港资本必定能在内地迸发更大的活力。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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