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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托邦式的货币未来?比特币哲思
比特币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经历了过山车式的价格波动,先是一路高歌猛进,价格有突破3万人民币的趋势,然后是随着国家规范比特币交易场所、叫停ICO、比特币中国停止用户注册等事件,比特币价格开始出现急跌。随后,伴随着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出比特币期货,以及日本政府对待比特币的宽松政策出台,比特币开始有发展为“未来货币”的呼声,境外比特币价格一度逼近2万美元,近期又砸回1万美元关口。 与此同时,各种对于比特币的质疑或推崇的观点也开始弥漫市场。曾几何时,比特币承载了乌托邦式的情怀。在全球货币膨胀、资产泡沫频发、各国印钞竞赛的大背景下,比特币以区块链的构思,总量限制的算法,给以理想主义者走出纸币泛滥、通货膨胀恐惧的寄托。如今,一些主权国家对比特币开始说no!比特币作为没有任何政府信用背书的一种电子记账凭证,真的会消失于历史长河中吗?区块链技术构建的去中心化货币路线,真的只是凭空想象的不着边际的胡言乱语吗?吴卫明博士认为,比特币或许是昙花一现的,但区块链或者其他去中心化的信用交换体系或记载体系,却会是人类社会摆脱金融危机的良药,也是自由经济的价值体现。
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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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8年1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及各方职责,对委托贷款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进行了限定,并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与监督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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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将于2月12日起退出我国私募基金业务领域——对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的解读
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报送平台(以下简称“新系统”)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须知》”),对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备案工作进行了规范。
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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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名股实债说不!——《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解析
2018年1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简称“《通知》”),对股权投资计划的名股实债、通道和嵌套业务作出了明确禁止或严格限制规定。《通知》是保监会落实2017年11月17日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的若干资管新规的具体举措,势必对未来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对《通知》的核心内容予以解析,明确保监会的监管意图和规则,以期为保险资管业务的实践操作提供法律参考。
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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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的统一监管时代即将来临!——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一经发布,便引起业内的广泛热议。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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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外资基金管理人范围,降低外资合伙人标准——新《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解读
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金融办、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及前海管理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新深圳QFLP办法》”)。《新深圳QFLP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3年。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原深圳QFLP办法》”)、《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深府金发[2013]13号,“《深圳市操作规程》”)同时废止,这标志着深圳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即合格境外投资人)试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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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后私募基金行政监管案例的分析与探讨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新规”),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虽然《公告》在形式上仅为行业协会的自律文件,但是它却开启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从严监管”的序幕,也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领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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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法律问题浅析
近日,本所律师接待了不少境内外客户有关代币(或“虚拟货币”)问题的法律咨询、也座客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市民与社会》节目与听众进行了广泛的交流,鉴于广大机构与个人对代币定性存在误解,今次特从法律本质角度浅析,供社会各界人士探讨、交流。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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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疑难问题解析与总结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开启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监管新阶段。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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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资本市场研究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一般约定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
201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