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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协助丹麦马士基公司就海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最高院再审获胜诉

 2023-09-191202
[摘要]2017年10月,威海某水产公司自冰岛采购一批冻海参,并委托冰岛某航运公司负责自冰岛雷克雅未克港至中国青岛港的全程海上运输。同年11月货物由冰岛航运公司运抵中转港德国不莱梅港,遂交由马士基公司承运德国不莱梅港至中国青岛港的区段海上运输。涉案货物在入境时被中国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为品质不合格,随后全部销毁。威海某水产公司即向冰岛航运公司及马士基公司提出索赔。

2017年10月,威海某水产公司自冰岛采购一批冻海参,并委托冰岛某航运公司负责自冰岛雷克雅未克港至中国青岛港的全程海上运输。同年11月货物由冰岛航运公司运抵中转港德国不莱梅港,遂交由马士基公司承运德国不莱梅港至中国青岛港的区段海上运输。涉案货物在入境时被中国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为品质不合格,随后全部销毁。威海某水产公司即向冰岛航运公司及马士基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经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马士基公司作为区段承运人无法证明在涉案货物运输期间尽到合理、谨慎地运输和保管货物的义务,应与全程运输承运人冰岛航运公司对货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审阶段,本所代理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货方及全程运输承运人均未举证证明货损发生于区段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原审判决错误地苛责区段运输承运人自证货损未发生在自身的责任期间,应予纠正。最高院在再审判决中,全面认可了我方的前述主张和抗辩,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马士基公司对本案货损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在本案再审判决中的裁判观点及说理,对于区段海上运输以及冷链运输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举证方式均具典型意义。首先,最高院认定在货方无法证明货损发生于区段承运人责任期间或区段时,不应不合理地加重区段承运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区段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这无疑是最高院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对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55条规定的“货方承担货损发生期间的先举证义务”之权威司法解读和重释。其次,最高院采信了国际班轮公司通过我国公证下载的服务器中的温控记录数据,这对于航运业界中涉及冷链运输货损案件的冷藏集装箱温控记录举证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极具权威性的司法认定标准及口径。


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曹放律师、资深律师陈非易律师为上述案件中的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