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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代理案件入选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参考案例裁判要点汇总

 2020-12-023632
[摘要]锦天城律师代理的 “杨昭平与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黄燕股权转让纠纷案” 入选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参考案例裁判要点汇总,是精选的程序类参考案例之一。

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从2019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精选24件参考案例,按照程序类、合同类、公司相关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四大类,提炼裁判要点,集中反映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审判团队在民商事审判中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等司法工作精髓要义。锦天城律师代理的 “杨昭平与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黄燕股权转让纠纷案” 入选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参考案例裁判要点汇总,是精选的程序类参考案例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提炼的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接收货币的一方”应当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非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作为原告依据合同提起请求给付货币的诉讼时,不应以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参照代位权诉讼、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等的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有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现象屡见不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也对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然在股权转让交易中,隐名股东碍于非公示性,是否有权直接对股权交易相对方提起诉讼?这一指导性案例中最高院作出了明确的指示。隐名股东作为非合同一方有权向股权转让相对方提起诉讼主张。然碍于合同相对性,不应适用股权转让合同的管辖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一判例既保护了隐名股东的诉权,又保护了股权转让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的表现。


锦天城高级合伙人张锦忠律师,以及律师薛辰奕为此次入选案例的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