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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管公司海外投资指南(四):卢森堡基金业概述

作者:姚晓洪 张海阳 2020-06-15

一、为什么选择卢森堡作为基金注册地



1.发达的基金行业


截止2019年12月,共计超过14,800个基金在卢森堡注册,资产总额超过4.7万亿欧元,销售遍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卢森堡是世界第二大、欧洲最大的投资基金中心,也是跨境基金销售的全球领导者,卢森堡可以为中国资管公司发行投资基金产品并开展全球跨境行销提供稳健的平台。并且,卢森堡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与另类投资基金(“AIF”)可受益于欧盟的“护照”制度,即通过履行相应通知程序,上述基金即可在欧盟以及欧洲经济区范围内销售。


2.有利的税收制度


在卢森堡,对于特定的另类投资基金,且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报酬可以免缴增值税;当符合相关条件时,投资者亦可避免投资产生的股息、利息以及特许使用权费的所有预提税。此外,对于资管公司而言,选择境外投资所在地时,涵盖面广泛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是十分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卢森堡遍及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税收协定网络可以改善投资回报。


3.优质的营商环境


卢森堡经济实力强劲,政治和社会环境稳定且发展良好。卢森堡政府机构、立法机构与商界之间合作紧密,政府对于基金发起人及基金常常提供各项协助和支持,监管部门专业高效,且立法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基金行业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同时,在UCITS和另类投资基金跨境注册领域,卢森堡有着大量富有国际经验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存管银行、托管人、税务顾问、审计师事务所等。


4.多样的另类投资行业


卢森堡为另类投资基金行业提供了多样化的监管和非监管的产品,能符合针对公共股权、固定收益、私募股权、房地产、基础设施、对冲基金等各种策略要求。例如,卢森堡引入了非监管的财务参股公司结构(“SOPARFI”);推出了灵活的专业投资基金(“SIF”)以满足包括房地产、对冲基金、以及私募股权在内的另类投资需求;建立了风险资本投资公司(“SICAR”)以用于私募股权和风险资本投资。


5.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重要枢纽


卢森堡是欧元区内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要中心,其是欧洲主要的人民币支付、存款、贷款、人民币投资基金的中心。作为环球投资基金的枢纽,加上本地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我国资管公司在卢森堡有着可观的发展前景。



二、卢森堡主要基金类型



1.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


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是开放式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可转让证券。为了统一欧盟的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欧盟理事会于1985年制定了“关于协调有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业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指令”(“UCITS指令”)。该欧盟指令对UCITS基金的组织、管理和监管有着详尽的规定,明确了风险分散、流动性和杠杆使用的各项规则,目的是为了保证高水平的零售投资者保护。指令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需由欧盟成员国通过国内程序将指令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卢森堡于2010年将UCITS指令转化为国内法(“UCI法律”)。


符合该法令要求的投资基金可利用欧洲护照制度,在欧盟范围内自由行销。换言之,UCITS一旦得到卢森堡监管机构的授权,即可通过标准化的通知程序在所有其他欧盟成员国进行公开出售。护照制度节省了资管公司成本、缩短了基金上市时间、增强了资管公司在欧洲乃至全球的行销能力。卢森堡在投资基金跨境行销方面处于全球领导者地位,目前,接近75%行销全球的UCITS基金是在卢森堡注册的。我国资管公司若秉持全球行销战略,在卢森堡设立UCITS作为全球行销产品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UCITS可采用伞型结构,即作为组成部分的各个子基金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并以独立的身份各自运营。UCITS基金可采取的法律组织形式也较为灵活,既可以采取普通基金(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 , “FCP”)的法律形式,也可采取开放式投资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SICAV”)或封闭式投资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fixe, “SICAF”)的法律形式。其中,FCP以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形式建立,其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实践中,UCITS往往采用FCP或SICAV形式。


2.另类投资基金(“AIF”)


非UCITS基金被列为另类投资基金(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AIF”)。在卢森堡设立另类投资基金可以采用下列投资工具:


(1)第二部分集合投资计划(“PART II UCI”)


第二部分集合投资计划是指受到卢森堡UCI法律第二部分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其始终受到卢森堡金融业管理局(“CSSF”)的监管,可面向公众出售。但是,由于第二部分集合投资计划不具备与UCITS相同的资格,因此,其无法适用UCITS下的护照通行制度,而是在某些情形下可获益于AMFID护照通行制度。此外,相较于UCITS,第二部分集合投资计划在可投资的资产类型、可采用的投资策略、风险分散规定等方面的灵活度更高。


(2)专业投资基金(“SIF”)


专业投资基金(Specialized Investment Fund, “SIF”)受到卢森堡于2007年颁布的专业投资基金法律(“SIF Law”)规制。2013年,SIF法律框架经由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法(“AIFM Law”)进行了修订。SIF设立后可投资于任何类型的资产,在风险分散上的限制也比较灵活。因此,SIF仅售于“充分知晓信息的投资者”(Well-Informed Investors),具体包括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以及其他满足特定条件的投资者。在法律组织形式方面,SIF可采取FCP、SICAV或SICAF。


现行针对SIF的法律框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于所有SIF的一般规定,即SIF作为受CSSF监管的机构,其发行前必须获得CSSF授权;第二部分为适用于作为另类投资基金的SIF的特别规定,据此,作为另类投资基金的SIF应任命一家外部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 “AIFM”)或者成为自我管理型基金。在选择自我管理时,SIF本身即被视为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此时,SIF还应履行所有适用于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3)风险资本投资公司 (“SICAR”)


风险资本投资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en capital à risqué, “SICAR”)作为专门适用于私募股权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工具,其资金必须投资于代表风险资本的资产。其受到2004年颁布的风险资本投资公司法律(“SICAR法律”)规制,该法先后于2008年、2013年被修订。SICAR无投资多元化规则、贷款或杠杆限制。与SIF相同,SICAR也仅面向充分知晓信息的投资者。在法律组织形式方面,SICAR与其他类型基金可采用合同形式有所不同,其设立必须采用公司实体形式。


现行适用于SICAR的法律框架也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于所有SICAR的一般规定,即SICAR必须在设立后一个月内向CSSF提交备案文件以履行通知义务或取得相关批准。第二部分为适用于作为另类投资基金的SICAR的特殊规定,即作为另类投资基金的SICAR须任命一家外部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成为自我管理型基金。


(4)金融控股公司 (“SOPARFI”)


金融控股公司(société de participations financières, “SOPARFI”) 通常用来融合上述SIF和SICAR的投资架构。SOPARFI 对投资者没有限制,也没有最低投资额或分散风险要求。SOPARFI 与SIF、SICAR,以及第二部分集合投资计划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完全不受监管,其无需CSSF批准即可设立,也不受CSSF的持续性监督。作为卢森堡最流行的基金架构之一,SOPARFI的成功很大程度是源于免征股息所得税的参股免税制度,且卢森堡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使SOPARFI能够以更低的预提税税率从其参股中获取股息。


SOPARFI最常用的法律组织形式为公共有限责任公司(société anonyme, “SA”)、私人有限公司(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 “Sàrl”)、或股份合伙有限公司(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 “SCA”)。不同的法律组织形式选择取决于投资者需要,SA和Sàrl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股份的可转让性,SA中的股份可以记名或不记名股票形式存在且可自由转让,而Sàrl中的股票只能采取记名形式,且向非股东转让时需经至少代表四分之三股本的股东批准。SCA中投资者持有有限合伙利益,管理人持有一般合伙利益,该形式更常见于零售基金业。


(5)保留型另类投资基金(“RAIF”)


保留型另类投资基金(Reserved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RAIF”)受到2016年7月颁布的《保留型另类投资基金法》监管。自该法生效以来,截至2020年2月,已经有多达953个RAIF于卢森堡注册。


RAIF架构在另类投资基金领域受到青睐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区别于SIF和SICAR等受监管基金,RAIF在发行前无须经CSSF事先审批,这使得新基金可以迅速设立并进入市场。其次,RAIF不受CSSF直接监管,而是仅由其任命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间接监管。因此,RAIF架构不仅能为投资者提供保障,同时还能让基金管理人扩大其基金产品的销售市场。此外,RAIF架构可以受益于欧盟护照制度,享有伞型基金架构优势,并且适用富有吸引力的税收模式。



结语



面对当下复杂多变的基金监管环境,选择具备完善的基金监管制度、国际认可度高、税收有效且稳定的地区作为基金注册地尤为重要,而卢森堡具备了上述全部优势。卢森堡注册基金手续相对简便,且在当地注册的基金可在欧盟各国和全球各地销售。此外,为了推动中国和卢森堡的资管业合作互利,早在2014年,卢森堡基金业协会就已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因此,对于正在筹划进军海外市场的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而言,不妨将卢森堡作为走出国门的桥头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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