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全球网络 > 上海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颁布,浅谈教育法律服务业务机会

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颁布,浅谈教育法律服务业务机会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9-18
[摘要]2023年9月13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要求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3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要求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深圳市教育局于9月4日发布了《关于遴选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法律顾问服务承办律师事务所的公告》,聘请律师协助教育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可见,主管部门已提前开始未雨绸缪,为后续执法工作招兵买马。下面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大家探讨教育法律服务的业务机会。


一、 《办法》主要讲了哪些内容?


《办法》设有总则、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附则等六章,共有四十四条。《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对象,不区分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不限于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培训机构,还包括“自然人”。


(二)划定管辖权限,解决以往相关部门推诿的问题。《办法》承继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管辖相关规定,管辖分为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并对管辖权的移送问题作出了清晰的规定。


(三)处罚违法行为,确保责任主体明确、权责清晰。《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同时,明确了责任主体包括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还包括提供办学场所的“出租方”以及提供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的“服务提供商”。


(四)明确处罚程序,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办法》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不得作出决定情形、处罚送达、强制执行等。同时,明确了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法律责任。


二、《办法》可提供哪些业务机会?


就服务对象而言,主要有两类:一是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执法部门”);二是开展培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培训主体”)。


(一)执法部门


根据《办法》规定,执法部门包括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就前述执法部门,律师可以按照国家“双减”政策等文件精神,根据当地实际,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image.png


(二)培训主体


如上文所述,执法部门可对违法的培训主体依法处罚。故,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一旦违法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均难逃处罚。尤其是开展隐形变异的学科类培训、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学科培训等培训主体,应权衡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的问题,思考如何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等问题。因此,除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民事诉讼服务外,律师可以为培训主体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image.png


三、上述法律服务需具备哪些专业能力?


为执法部门、培训主体提供教育法律服务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专业素养,强化专业能力:


(一) 清楚校外培训机构的功能定位。“双减”政策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和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角度,厘清了学校教育和校外培训的关系,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不能沦为资本运作的工具。


(二) 熟悉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要求。自“双减”政策颁布以来,国家层面的配套性政策文件陆续发布,各地也在同步修法、立法,涉及的文件较多。律师在熟悉政策规定基础上,可就地方性规定与《办法》的衔接问题,为有关部门提供修法建议或意见;或者综合立法本意,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便于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为准确定性,依法裁量。


(三) 准确把握有关部门的执法尺度。培训主体从战略规划层面拟实施相关行为时,律师可结合以往处罚案例,提示培训主体法律风险,便于培训主体作出理性的决策。对于培训主体现存的违法行为,律师可帮助培训主体识别法律风险,抓准内部整改重点,提供整改思路与方案,协助培训主体逐步实现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