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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人配偶签署同意交易材料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020-09-22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并调整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至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求债权人证明夫妻作出了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目前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债务中,会严格审查配偶是否做出了明确的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以及实际借款用途,从而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笔者成功代理的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中,融资人配偶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最终再审维持了原审判决,认定了融资人的该笔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成功打破了融资人与配偶离婚、并将名下资产分割给配偶阻碍执行、逃避债务的“如意算盘”。



一、案情简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资方以其持有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出借方在签署交易协议时通常会要求融资方的配偶出具配偶声明书或同意交易函等文件,表明同意融资方以标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本案中,融资人A是某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与笔者代理的券商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构成违约后,券商与融资人A在法院进行调解,但融资人A未履行调解书,券商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A名下几乎已无资产。笔者代理某券商向A的配偶B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理由为配偶B签署了配偶声明文件,其中载明了B知晓并同意A以其持有的标的股票参与和券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作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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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B提出的抗辩/再审理由包括:


1、签署的配偶声明文件仅是同意A质押夫妻共同财产即标的股票,并不包含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


2、B在签署配偶声明文件后不到一个月就与A离婚,并未使用A所融资金。


3、融资时、离婚时标的股票价格远高于A的融资债务,B在即将与A离婚的情况下更加不可能同意承担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析


(一)“共债共签”的认定


此前笔者代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系列案件中,融资人的配偶因为同样作为上市公司股东、高管,法院根据《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结合配偶声明文件和夫妻共同经营因素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针对融资人配偶B作出的抗辩理由,在B未参与标的股票对应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情况下,笔者代理券商胜诉的主要突破口为配偶声明文件构成“共债共签”。


笔者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说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内涵和特点阐述了B签署的配偶声明文件中“同意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表述既包含了同意质押标的股票的意思表示,也包含了同意A向券商融资并到期回购的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一条[1]规定的共同意思表示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解读《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一条时表示共债共签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笔者结合券商的审批流程,明确券商同意该笔融资的前提是B签署配偶声明文件,进而说明对于该笔融资B充分行使了夫妻共同债务中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符合《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对“共债共签”的要求。


作为参考,笔者还引用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对于“共债共签”的理解,“若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以退一步说明B签署配偶声明文件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


因此,该笔融资发生在A和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B从未向券商披露所谓的离婚意向,A与B在后的离婚行为并不影响B在先作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意思表示。


(二)其他因素


为了进一步论证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笔者在本案代理过程中还结合其他事实因素进行分析说明,包括:


1、离婚时间


笔者结合标的股票对应上市公司债务危机被曝光的时间、标的股票价格下跌的时间节点、融资人A对其他券商构成违约的时间等因素,分析了融资人A与配偶B离婚时间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高度可能性。


2、资产处理


诉讼过程中,B提出了与A早已协议离婚,经笔者代理过程中的多次强调和法院要求,B只能提交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约定显示,所有除股票外的有形资产均归属B所有,夫妻债务均由A承担,更进一步说明了B认可相关融资构成夫妻债务,且该资产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常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结语


本案再审判决认定融资人A向券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书中认定“同意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同意事项既包含股票质押,亦包括回购交易,即向券商支付融资款项所涉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配偶声明文件的该表述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的模板文本,再审法院的认定不仅对于本案的债务追索具有重要意义,更确认了配偶出具的“同意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表述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券商开展的同类业务和案件均有重要参考意义。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一条:“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