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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危害性重新审视两用物项案件的入罪与出罪

作者:刘杰 周心悦 褚天禾 2026-06-09

一、制度本源:两用物项管制的核心逻辑与执行现状


在全球出口管制趋严的大背景下,两用物项走私案件已成为刑事辩护的新热点与难点。两用物项监管的核心初衷,是在国家安全和利益、国际义务与正常贸易自由之间寻找动态平衡。当前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明显的“宁严勿松”倾向:部分物项仅依据名称、成分或中间形态被机械纳入管制范围,完全忽视其实际用途、加工阶段和可回收可能性,致使大量正常商业贸易难以开展。


以战略矿产资源为切入点梳理国家管控逻辑,管控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方向。一方面,通过源头管控原生矿产与初级单质,保护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夯实国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根基。镓、锗、锑、铟等我国具备全球竞争优势的稀有金属,相关管制清单均将单质形态划定为核心管控对象,同时对锗矿、锑矿等原生矿实施全链条源头监管,从根源上遏制战略资源无序外流与低价倾销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对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实施精准管控,阻断关键军用技术与材料的扩散风险,捍卫国家安全与产业核心利益。以钛金属为例,初级钛矿、海绵钛、钛锭等原料形态并未纳入管制范畴,但达到特定强度、纯度标准的钛合金管材、板材等深加工制品,被明确列入两用物项清单。这一划分规则充分表明,针对钛相关产品的管控,并非限制初级原料出口,而是定向管控可应用于航空航天、军工装备制造领域的高端制成品。


前端原料、中间产品和终端产品在技术状态、商业用途和风险程度上存在本质差异。若单纯以“含有某种成分”“属于某类战略矿产资源”作为划定管制范围的标准,便会出现“管制外延片却不管晶圆片”的逻辑悖论——两类产品中战略矿产资源含量和可回收价值并无本质区别,唯一差异仅在于多一道刻蚀工艺。该类看似矛盾的管制划分,也折射出当前管制工作面临的阶段性难题:面对高度细分的产业链与快速迭代的技术形态,如何实现全覆盖且精准的风险防控,是现阶段管控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理反思:无证出口两用物项入罪的逻辑缺陷


从法理层面分析,当前两用物项案件入罪存在上位法缺失的问题。将未取得许可证出口两用物项的行为直接定性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本质是以类推解释的方式变相修改上位法条款,违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只有当无证出口限制类货物的行为,其危害程度与出口禁止类货物的危害程度基本持平时,该类行为才具备刑事入罪的基础。


三、辩护路径: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出罪论证


两用物项案件具有跨界属性,案件审理与辩护横跨法律、产业、化学、材料、半导体、国际贸易等多个领域。此类案件的核心难点并非法条释义,而是如何将复杂的技术事实、行业逻辑与商业规则,转化为司法机关能够理解并采信的法律事实。围绕社会危害性展开实质论证,可主要依托两大核心维度推进。


(一)管制目的之辩:回归监管本质


任何管制措施均具备明确的规制与打击对象,只有行为切实触碰管制核心目标,才具备刑事可罚性。结合《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文,可明确我国两用物项管制制度所保护的核心法益:第一,筑牢国家安全防线,防范相关物项被应用于军事领域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研发;第二,保护战略矿产资源,保障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第三,履行国际防扩散相关义务。在实务论证中,可采用 “列举排除法”,逐项论证涉案产品与管制核心目的相背离。


(二)敏感程度之辩:量化风险等级


除管制目的外,还可从产品自身敏感程度切入,论证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实体层面可从四个维度开展论证工作:


  • 物项情况:核查涉案产品是否落入国家战略管制范畴,以及该产品在对应产业链中的不可替代程度;

  • 出口目的地:区分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敏感等级,面向普通民用市场的出口行为,风险显著低于流向制裁清单内国家和地区的出口行为;

  • 最终用户:依托贸易合同、技术文档、客户背景调查等证据材料,核实最终用户是否为军工企业、实体清单主体或其他军事关联机构;

  • 最终用途:核查涉案物项的实际使用场景,判断其是否被用于军事活动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程序层面,境外用途相关证明材料具备关键作用。物流链条记录、最终用户说明文件、境外工厂生产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当地公证认证材料,以及境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出具的意见等,均可作为佐证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核心证据。相关证据既要符合刑事证据规则,也要保证内容直观易懂,便于非技术领域司法人员厘清案件客观事实。


四、结语


两用物项监管工作专业化程度越高,刑事层面的法律评价就越需保持克制。法律适用过程中,既要严格落实国家出口管制相关制度,也需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唯有在国家安全与贸易自由之间寻求合理平衡点,才能让两用物项管制制度充分实现立法初衷,既筑牢国家安全屏障,也为中国企业全球化经营保驾护航。




注释

[1]《出口管制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