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全球网络 > 上海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商务部首发禁令!《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制度逻辑和执法实践

商务部首发禁令!《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制度逻辑和执法实践

作者:曾峥 陈伊韬 2026-05-06

摘要:2026年5月2日,商务部发布我国《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实施以来首个阻断禁令,反制美国对中国涉伊石油炼化企业的次级制裁,标志着中国反制裁法律体系从立法储备正式进入实战运行阶段。本文梳理了中国反制裁法律体系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的演进脉络,分析了本次禁令选择涉伊民营炼化企业为适用对象、选用《阻断办法》禁令而非新颁《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禁执令的深层考量,指出在华跨国企业将面临中美法律冲突下的双向合规困境,并探讨了中国反制裁工具的梯度升级逻辑与跨境合规发展趋势。


关键词:反外国制裁;阻断禁令;跨境合规;企业合规。

2026年4月24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第13902号行政令、第13846号行政令等规定,将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等10家中国实体及18艘船舶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制裁。5月2日,我国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依据《国家安全法》《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对上述制裁措施发布阻断禁令,规定"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


这是我国《阻断办法》自2021年1月9日颁布以来首次正式发布相关禁令。一个在书面上沉睡了四年多的制度性工具,这次首次完成了从"立法宣示"到"实战激活"的转变。其背后意义远不止于一次具体的反制行动,它标志着中国反制裁法律工具箱从储备状态进入了实际运行状态,并将深刻改变在华企业——无论中资还是外资——的制裁合规决策框架。



一、从规章到行政法规,一个逐步成型的反制裁体系

理解这次禁令的意义,需要将其放回整个反制裁法律体系的演进脉络中来看。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阻断办法》(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共十六条,建立了报告、评估、禁令、豁免、诉讼救济等一套基本制度框架。其核心机制是:当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被工作机制评估认定为"不当"时,商务部可以发布禁令,禁止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认、执行或遵守该外国法律与措施。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外国制裁法》,为反制裁提供了法律层级的依据,但该法侧重于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国组织和个人采取反制措施(如冻结资产、限制入境、禁止交易等),与《阻断办法》侧重于"阻断"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效力的功能定位有所不同。


然而,《阻断办法》颁布后的四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发布过具体禁令。业界对此的普遍解读是:一方面,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偏低,在与美国制裁法律体系的对抗中缺乏足够的制度刚性;另一方面,中方在外交和经贸层面维持了相当的战略克制,避免过早将法律工具推向实战从而压缩回旋空间。


转折发生在2026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5号国务院令;4月1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共二十条,以行政法规的位阶填补了此前《阻断办法》(部门规章)与《反外国制裁法》(法律)之间的制度空白,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正式确立了"禁执令"和"恶意实体清单"两项新制度工具。仅仅不到三周后,商务部即发布了首个阻断禁令。


二、为什么是涉伊石油,为什么是这五家企业?

选择涉伊朗石油交易的民营炼化企业作为首次禁令的适用对象,从制裁博弈的角度看也值得深思。


首先,这五家企业所涉及的是美国对伊朗的次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s),即美国依据第13902号行政令和第13846号行政令,对并非美国实体、但被认定参与伊朗石油交易的第三国企业实施制裁。次级制裁恰恰是《阻断办法》最核心的制度靶向——《阻断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是"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明确指出,美方制裁措施"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其次,民营炼化企业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依赖程度显著低于大型国有炼化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这些企业通常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与美元清算体系的直接关联有限。恒力石化在4月26日的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继续通过人民币结算采购原油,且公司未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未在美开展业务、在美无任何资产。这意味着,即便这些企业因阻断禁令的保护而拒绝遵守美国制裁,美国执法机构在实际操作层面也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的经济打击。选择这一领域"首发",实质上是选择了一个对中方来说执行成本最低、而制度示范效应最高的场景。


第三,从地缘政治时机来看,特朗普政府正对伊朗发动军事行动,美国的全球联盟关系因此面临张力。在这一背景下,中方在伊朗石油问题上发布阻断禁令,既是对美国不断扩大对华制裁范围的法律回应,也在客观上对美国制裁体系的全球执行力构成了制度性的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美方4月24日的制裁行动并非仅针对这五家炼厂,而是一轮系统性清剿:共38项制裁(20家实体+18艘船舶),其中涉中主体28项(10家实体+18艘船舶),覆盖伊朗石油产、运、销全链条。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同时发布了通用许可证V,授权相关方在2026年5月24日前完成与恒力炼化及其持股50%以上子公司业务清算的必要交易。这个"30天窗口期"为市场腾挪留下了有限空间,但也意味着制裁的实质性影响将在窗口期结束后全面显现。



三、为什么用《阻断办法》的"禁令",而非《条例》的"禁执令"


这次发出禁令的法律依据是2021年的《阻断办法》,而非刚刚于4月13日生效的《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两者虽然都属于中国反制裁法律工具箱的组成部分,但在制度逻辑上存在显著差异。


《阻断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令",其逻辑是针对特定的外国法律或措施本身发布禁令,宣告该法律或措施在中国境内不得被承认、不得被执行、不得被遵守。禁令的效力是"对物"的——它否定的是外国法律措施本身在中国法律秩序内的效力。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执令",其逻辑则有所不同:它直接针对正在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具体组织和个人发出禁止令,要求其停止执行。禁执令的效力是"对人"的——它约束的是具体行为人的行为。


此次首发禁令选择使用"旧工具"而非"新工具",可能有多重考量。一方面,《条例》虽已生效,但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规程尚未公布,贸然使用禁执令可能面临执行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另一方面,《阻断办法》的禁令在力度上相对温和——它阻断的是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的法律效力,但并未直接针对任何具体的组织或个人采取惩罚性措施,也未动用恶意实体清单等更具攻击性的工具,核心在于阻断美国制裁在中国境内的法律效力,并未同步采取更为激烈的反制手段,有助于管控分歧,也为后续通过对话解决争议保留空间。


《条例》第十九条还明确规定:"应对外国国家……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为《阻断办法》的禁令与《条例》的禁执令留下了衔接适用的接口,二者并非互斥关系。


但这同时也意味着,《条例》的禁执令和恶意实体清单制度目前仍处于"备而未用"的状态。如果美方后续将制裁扩大到与这些民营炼化企业合作的中国银行机构或大型国有实体,中方完全有可能升级工具层级,从《阻断办法》的禁令跃升至《条例》的禁执令乃至恶意实体清单。


四、跨境企业或面临的困境

目前,被制裁的五家中国企业已被列入OFAC的SDN清单。根据美国制裁法律,任何"美国人"(US person)以及在"美国管辖范围"内的交易均被禁止与SDN清单上的实体进行交易,违反者将面临严厉的民事和刑事处罚。虽然次级制裁的域外执法在技术上需要"美国连接点"(如美元清算、美国技术含量、美国物流节点等),但OFAC近年来对"连接点"的解释越来越宽泛,任何涉及美元结算的环节都可能构成管辖基础。


而另一方面,商务部的阻断禁令现已明确规定"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上述制裁措施。根据《阻断办法》第十三条,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不遵守禁令的,商务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此外,《阻断办法》第九条还赋予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在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而造成其损失的当事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与上述五家企业存在业务关系的主体——尤其是同时受美国法律管辖的跨国企业及其在华子公司——将面临经典的"双向合规困境":遵守美国制裁可能违反中国阻断禁令,遵守中国阻断禁令则可能触发美国制裁处罚。


这种困境并非中国独有。欧盟早在1996年就通过了《关于保护欧盟免受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影响的条例》(即欧盟阻断法),同样禁止欧盟实体遵守美国对古巴和伊朗的单边制裁。但欧盟阻断法实施三十年来的实际经验表明,这类法律冲突在实务中往往通过企业层面的策略性安排来消化,而非通过司法或执法对抗来解决——企业倾向于悄悄遵守制裁力度更强的一方的要求,同时尽量不公开触发阻断法的执法程序。


中国的情况是否会走上类似的路径,目前仍难以判断。但有一点是确定的:美国制裁的杀伤力往往不直接来自美国政府,而来自全球贸易对手方的主动避险——国际航运保险商、大宗商品贸易商、银行会自发建立"隔离墙",这种市场自发的"二级传导"才是真正的杀伤力。即便政府层面不采取措施,受针对对象的全球贸易伙伴也可能因恐惧次级制裁而主动切断业务往来,这正是企业面临的实质性经营风险。


《阻断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豁免申请机制将成为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该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如果能证明遵守禁令将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商务部可以批准豁免。这一机制在制度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管理双向合规风险的"安全阀",但其具体的审批标准、申请流程、审批时限等均缺乏公开的实务先例。首发禁令之后,这些操作性问题是否会通过后续的行政解释或案例逐步明确,值得持续关注。


五、从禁令到禁执令,从阻断到反制


中国反制裁法律工具箱目前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多层级、多工具的体系:《反外国制裁法》提供法律层级的授权框架;《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提供行政法规层级的制度架构,包含禁执令和恶意实体清单;《阻断办法》提供部门规章层级的操作规程,包含报告义务、评估机制和禁令制度;《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则提供了另一个针对具体外国实体的惩罚性工具。这些工具在法律位阶、适用条件、制裁力度上各有不同,构成了一个可以逐级升级的制度梯度。


本次首发禁令选择了这个梯度中力度最温和的一级——《阻断办法》的禁令。它的信号意义在于:工具箱已经打开,但并未一步到位地使用最强力的武器。这种"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策略,既展示了制度执行的决心和能力,又保留了后续升级的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禁令发布于特朗普访华前夕(预计5月中下旬),中方在"外交静音期"打破惯例、以法律工具反制,既展示了战略定力,也为会晤预留了谈判筹码。


对于合规从业人员而言,关键不在于这次禁令本身的直接影响有多大,而在于它所揭示的趋势:中国的反制裁法律体系正在从"立法储备"阶段进入"执法实践"阶段。随着首发禁令打破了四年多的沉默,后续针对其他领域(如半导体出口管制、金融制裁等)的阻断或反制行动是否会加速推出,将是跨境合规领域最需要密切跟踪的动向。


我国商务部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的结语或许已经暗示了这一方向:"商务部将继续密切跟踪有关国家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况,如存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规定的情形,将依法开展相关工作。"这不是一个句号,而是一个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