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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2026新政全解:区域总部20年免税、服务出口零税率与个人海外收入免税

作者:候朝辉 梁译丹 2026-05-01

一、 引言

二、 政策核心:四大板块全面发力

(一) 伊斯坦布尔金融中心(IFC)税收再升级——贸易与金融双轮驱动

(二) 瞄准跨国公司区域中心——20年税收优惠

(三) 出口与服务出口——全面减税与零税率

(四) 公司注册审批流程简化、全面提速

三、 个人权益与资本回流政策

(一) 移居者20年海外来源收入免税

(二) 遗产税优惠

(三) 资产遣返计划

(四) 与投资入籍(CBI)项目的叠加效应

四、 中国企业的机会

五、 结语



引言:地缘变局下的主动出击

2026年4月24日,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在伊斯坦布尔多尔玛巴赫切总统办公区举行的“土耳其世纪·强大投资中心”活动上,宣布了新一轮投资激励政策。该方案涵盖贸易、服务出口、区域总部及资本流动等多个领域,以税收减免、定向激励及行政流程优化为核心。


近年来全球供应链呈现出区域化与近岸化趋势,欧洲、中东及北非(EMEA)市场的重要性持续上升。土耳其凭借横跨欧亚的地理位置及与欧盟的关税同盟安排,在区域产业链中的枢纽作用日益凸显。土耳其正通过强化税收激励与制度便利,吸引区域总部、跨境贸易及服务型企业落地。


从整体结构看,本轮政策并非单一优惠措施,而是围绕贸易中枢、区域总部和服务出口构建的一揽子制度安排。


二、政策核心:四大板块全面发力

(一)伊斯坦布尔金融中心(IFC)税收再升级——贸易与金融双轮驱动

作为本轮政策的重要载体,Istanbul Finance Center(IFC)被进一步强化其在跨境贸易与金融服务中的功能定位。相关激励主要围绕转口贸易及跨境业务展开。


1. 转口贸易完全免税

根据该方案,在伊斯坦布尔金融中心(IFC)区域内从事海外转口贸易的公司,其转口贸易利润的企业所得税豁免比例从2009年IFC设立时的50%提高至100%,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零。该措施要求相关利润须源自海外转口业务,且资金须通过土耳其银行系统完成并取得外汇购买证书(DAB)。土耳其财政部部长希姆谢克表示,此举旨在参考新加坡、香港等亚洲主要贸易中心的相关制度。


IFC地处伊斯坦布尔亚洲侧,汇集了土耳其多家国有及私营银行的总部。土耳其依托其位于中间走廊的战略地理区位,计划通过此项措施显著降低转口贸易企业的有效税负,提升其作为欧亚贸易中转枢纽的吸引力。


2. 区域外转口贸易大幅优惠

此次方案的另一项重要突破在于,首次将转口贸易税收优惠部分延伸至IFC区域外。据土耳其财政部部长希姆谢克说明,在IFC区域外从事转口贸易的企业,其相关利润的95%可从企业所得税税基中扣除,仅对剩余5%的部分征税。以25%标准税率计算,实际税率降至约1.25%。此举旨在吸引更多企业参与转口贸易,扩大产业规模。


上述措施基于《土耳其企业所得税法》(第5520号法律)第10/1-ğ条升级而来。该条原规定,向境外非居民提供建筑、工程、软件等合格服务,80%的收入可从税基扣除(实际税率约5%)。12026年新政将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或95%,并首次扩展至转口贸易领域,实现了支持范围与力度的双重提升。


(二)瞄准跨国公司区域中心——20年税收优惠

本轮政策明确提出将土耳其打造为跨国公司区域管理中心的重要承载地。相关措施主要围绕区域总部设立、境外收入税收处理及人才引进机制展开。


1. 鼓励设立区域总部

在区域经济格局调整背景下,部分跨国企业在区域总部选址上呈现多元化趋势,土耳其正积极参与相关产业与资本布局的竞争。


该安排并非单一行业激励,而是面向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的跨国企业,尤其是具备跨境资金管理、供应链协调及区域运营职能的总部型机构。且相关政策与Istanbul Finance Center(IFC)建设相结合,旨在强化其作为区域金融与管理枢纽的功能。


例如近期,因中东冲突持续,伊斯兰金融、保险及金融科技领域企业正考虑迁入IFC。过去一个月里,IFC已与超过40家公司举行了会议,其中多数公司的总部位于东亚及海湾国家,涉及的企业来自马来西亚、日本、新加坡、韩国及香港,涵盖金融科技、保险及伊斯兰金融等多个领域。


2. 境外业务收入税收激励

优惠力度按设立地不同有所区分,以引导区域总部优先入驻伊斯坦布尔金融中心(IFC),形成金融与管理功能的协同效应。


根据目前披露的政策信息:

(1) 对于通过IFC管理海外业务的区域中心,其管理海外业务所获的企业所得税可在20年内享受100%全额豁免,即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零。符合条件的境外业务收入包括区域中心因其管理、咨询及支持海外集团关联实体功能而获得的利润。


希姆谢克部长在4月27日安卡拉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指出,符合条件的服务(如管理咨询、财务监督、人力资源和供应链协调等),满足80%以上收入来源于土耳其境外的量化条件,方可适用本税收优惠。一方面可直接获益于零税率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也与IFC内的银行体系、结算与金融生态形成协同。


(2) 对于在IFC物理区域外的其他土耳其地点设立的区域中心,相关利润亦可适用约95%的税基扣除机制:95%的海外业务收入可从企业所得税税基中扣除,以25%标准税率计算,实际企业所得税率约为1.25%。同样的,企业须满足80%收入来源于土耳其境外的条件,且资金须通过土耳其银行系统并取得外汇购买证书(DAB)。


3. 人才激励

为配合企业层面的税收优惠,新政在人才端也引入了针对性激励。区域管理中心的合格员工可享受有条件的个人所得税豁免,豁免上限为最低工资标准4倍(2026年标准下约每月2,900—3,000美元)。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该项豁免仅为上限内部分,超出部分仍需按土耳其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缴纳。


区域总部的迁移通常属于“存量布局调整”,即企业在既有架构下优化总部选址,而非创造新主体。因此,政策效果更多体现为对现有中东及欧洲枢纽的替代或分流。这为跨国公司提供了税务规划机会,同时也考验其长期运营与合规能力。企业迁入土耳其后,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设置、利润汇返、并购与税务申报等持续义务,对中高端法律及财税服务的需求随之上升。


此外,在制度设计上,本轮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与迪拜、新加坡等成熟区域总部制度相似的结构特征,即:

(1) 以跨境收入税收优惠为核心;

(2) 叠加人才与运营成本激励;

(3) 通过特定区域(如IFC)提供集中化制度支持。


因此,我们建议,对于企业而言,除关注税收优惠本身,还需综合考虑实际运营安排,包括人员配置、管理职能落地、收入归集路径及税务居民认定等因素,以确保相关结构具备实质性与合规性。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优惠目前仍处于立法推进阶段,其具体适用条件我们也将在后续实施细则明确后进一步解析。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政策发布过程中,土耳其政府多次强调将2026年定位为“改革之年”(year of reforms),并将吸引国际资本及区域总部作为重要政策目标之一。以全面结构性改革议程推动工业转型、价值链提升、绿色与数字化转型、生产率投资及基础设施完善,通过中长期激励机制提升土耳其在区域总部选址中的竞争力。


(三)出口与服务出口——全面减税与零税率

本轮政策在出口导向型业务方面亦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税收激励安排,涵盖制造业出口、一般贸易出口以及服务出口等多个领域。相关措施通过“税率调整+税基扣除”两种路径并行推进,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1. 制造业及一般出口业务

根据公开披露的政策信息,本轮方案拟对出口导向型企业适用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 对制造业出口企业,企业所得税率拟下调至9%,达到个位数水平;

(2) 对其他类型出口企业,企业所得税率拟下调至14%。


作为对比,根据土耳其现行税制,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在此基础上,上述安排意味着出口导向型企业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其名义税率水平将明显低于一般企业。


埃尔多安总统在2026年4月24日的讲话中宣布,这一激进举措旨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制造业,特别是因为20世纪90年代的外包趋势已不再适用。同时,希姆谢克部长表示,出口商将以大幅降低的税率受益,此举也在通过大幅降低25%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来提高出口竞争力。


2. 服务出口税基100%扣除

新政将服务出口的税收减免扩大至100%,以抢占高价值服务类别市场份额。此前依据土耳其《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1款第(ğ)项,企业向境外非居民提供软件、设计、数据处理、建筑、工程等合格服务,可享受80%的企业所得税税基扣除,有效税率约为5%。2


2026年新政将合格服务的扣除比例从80%提升至100%,覆盖建筑、工程、软件及设计等高附加值领域。具体包括:软件、视频游戏、医疗旅游、教育、工程等服务,其收入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基中全额扣除,实际税率降至零。


该安排属于“税基扣除”,其适用前提包括:

(1) 服务对象为非土耳其税务居民;

(2) 服务实际在境外使用;

(3) 收入来源及结算路径符合外汇及税务要求。

因此,法律团队在帮助企业适用该项优惠时,仍需结合合同主体、收入确认及业务实质进行合规安排。


具体而言,本轮措施从两方面降低了轻资产企业的制度性成本:


一是出口导向型企业税率大幅下调——制造业出口商9%、其他出口商14%,显著减轻了商品出口企业的直接税负,有助于推动土耳其制造业向中高技术价值链升级;


二是服务出口的100%税基扣除政策,使软件、游戏、设计、建筑等轻资产型服务企业实现零企业所得税,对该类企业进入土耳其市场形成制度吸引力。土耳其可由此承接部分软件外包、工程技术服务和数字内容制作等轻资产行业的区域业务布局。


(四)公司注册审批流程简化、全面提速

除税收激励外,本轮政策亦从企业设立效率、行政审批流程及产业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配套优化。


1. 数字公司新模式

新政引入“数字公司”(Digital Company)登记制度,允许国际投资者通过远程方式(护照的身份验证系统)完成公司设立,无需亲临土耳其,并享受虚拟办公室服务和自动化会计基础设施。该模式的核心在于:

(1) 推动公司注册、文件提交及审批流程的数字化处理;

(2) 缩短企业设立周期,降低行政成本;

(3) 为初创企业及跨境投资者提供更为便捷的进入路径。


工业与科技部部长卡西尔在4月27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科技签证(Tech Visa)计划在推出第一年内,成功为土耳其吸引了超过5,000名数字人才入境,申请者可在两周内获得工作许可。卡西尔部长同时指出,目前已有约13,000家企业在土耳其全国114个科技园区运营。


在配套制度方面,在土耳其《商法典》及相关公司治理规则框架下,新政还提出完善公司治理与融资工具框架,包括探索员工期权及可转债等制度安排,以适应科技企业及初创企业的融资需求。3此外,数字公司的注册与运营完全通过线上完成,无需实体到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税收豁免和财政激励,直至企业进入规模化阶段。


2. 营商环境优化

为降低外商投资的行政门槛,土耳其政府规划成立“单一窗口”投资服务机构,由总统投资与金融办公室统筹协调,提供公司设立、许可审批、税务、用工、土地及环保等一站式数字化审核服务。


这种集中化服务模式旨在减少企业在多个部门之间重复申报的时间成本,并且已在土耳其多个投资促进型司法辖区中得到应用。例如土耳其的114个科技发展区、马尔马拉海、爱琴海和黑海主要港口附近的自由区以及IFC金融中心。


此外,土耳其商会和商品交易所联合会(TOBB)主席表示支持,称其将建立更具投资者友好型的结构。同时,土耳其中央登记系统(MERSIS)已支持公司注册的在线申请,与“一站式”窗口形成配合,进一步压缩了企业落地的审批周期。


3. Terminal Istanbul项目:产业载体与创新生态建设

在基础设施层面,本轮政策提出推进“Terminal Istanbul”项目。Terminal Istanbul位于原阿塔图尔克机场旧址,规划面积13.86万平方米,可容纳2,000家科技初创企业。


工业与科技部部长卡西尔表示,该项目旨在将土耳其打造为全球科技生产国。该中心将配备现代化办公室、孵化中心、加速器项目、联合办公空间及研发实验室,并将同时容纳多个垂直领域的加速器项目,涵盖金融科技、游戏技术、医疗科技、国防工业和航空航天等多个行业。预计将成为欧洲最大的创业聚落,目前已有约34个加速器项目进入规划阶段,进一步整合初创企业、投资者和创新基础设施。


此外,新政规定,数字公司成员可优先利用该中心资源,并享受特别优惠,土耳其方面计划借此更好地整合欧洲、亚洲和中东市场。


三、个人权益与资本回流政策

除企业层面的激励外,本轮政策亦涉及个人税收安排及资本回流机制,旨在配合区域总部与跨境业务布局,提升土耳其对高净值人群及跨境资本的吸引力。相关措施主要涵盖个人税收、遗产安排及资产回流等方面。


(一)移居者20年海外来源收入免税

土耳其现行《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在土耳其连续居住超过183天即构成税务居民,适用全球所得征税原则。44月24日,总统埃尔多安提出对全球征税原则作出例外安排:凡是过去三年内未构成土耳其税务居民的个人,在迁居土耳其后,其境外来源所得及资本利得可在20年内免缴土耳其个人所得税,仅境内所得须依法纳税。


土耳其财政部长希姆谢克在4月27日新闻发布会上说明,申请者须满足过去三年内在土耳其作为税务居民实际居住不超过六个月的条件。


多家专业机构分析指出,比照意大利、希腊等国同类“非税务居民”制度,土耳其的方案不会对外国收入征收统一税,更具竞争力,为投资人跨境税务架构提供了更大的稳定性和操作空间,是全球提供最优惠税收制度之一。


(二)遗产税优惠

在财富传承方面,政策提出对特定人群适用较低水平的遗产税率。根据土耳其现行《继承与赠与税法》(第7338号法律),土耳其遗产及赠与税实行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区间通常为1%至10%。


本轮政策中提及,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其遗产税率固定为1%。固定1%的税率安排较标准税率大幅降低,有助于高净值个人以土耳其为资产传承规划地。值得关注的政策关联点是,适用固定1%遗产税的移居者同时可享受境外收入20年免税。


(三)资产遣返计划

在资本流动方面,政策提出继续推动资产回流安排。根据公开信息,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包括资金、黄金及有价证券等)在申报并转入土耳其后,可适用较低水平的税负(如2%—3%),并在一定条件下享受一定程度的合规处理便利。


土耳其政府希望通过此项计划将海外财富引导回国内经济,吸纳长期滞留境外的资本,补充国内投资来源,特别是房地产、制造业和高科技领域。类似安排在土耳其此前政策中亦有所体现,通常被视为“资产和平”(Varlık Barışı)计划的一种延续。


过往经验表明,土耳其曾多次实施类似的“资产和平”(Varlık Barışı)计划。例如,2022年第7417号法律在《企业所得税法》(第5520号法律)中新增临时第15条,将境外现金、黄金、外汇、证券及其他资本市场工具,按申报时间适用阶梯式税率。5现行2026年新政借鉴了该制度经验,将税率调整至2%至3%区间。该项计划可能为持有离岸资金、黄金及证券的投资者提供盘活海外资产流向土耳其境内投资的税收合规通道。


(四)与投资入籍(CBI)项目的叠加效应

土耳其此前通过购房(最低40万美元)、存款(50万美元)、政府债券或投资基金等渠道取得的公民身份,并不自动构成土耳其税务居民地位。新政策的出台,使得此前仅取得身份但未实际移居的投资者,在决定迁居土耳其并满足“过去三年内非税务居民”条件后,可进一步享受境外收入20年免税与固定1%遗产税的叠加制度红利,实现身份规划向税务优化的自然延伸。


综合来看,上述三项个人层面的优惠措施以移居者20年境外收入免税为核心,叠加遗产税固定1%的结构及资产回流计划,加上已存在的投资入籍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身份取得→移居落地→税务优化”的全链条制度安排。


四、中国企业的机会

在本轮政策框架下,土耳其在区位、制度及产业承接能力等方面的综合优势进一步凸显。对于正在推进国际化布局的中国企业而言,其潜在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域优势:横跨欧亚的贸易与制造枢纽

如此前系列文章中所分析,土耳其横跨欧亚,与欧盟维持关税同盟关系,工业品可免关税进入欧盟市场。此外,土耳其还与20多个国家及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覆盖英国、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埃及、以色列、摩洛哥等,共同构成覆盖超15亿消费者的市场准入体系。因此,土耳其具备作为多区域市场基地的现实条件。


(二)税负优化空间:双边协定的制度支撑

如此前系列文章所述,中土之间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双边法律框架,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土双边税收协定的股息预提税率是理解利润回流成本的核心。根据中土税收协定第十条,中国居民从土耳其公司取得的股息,土耳其征收的预提税税率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6针对中国政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银行在土耳其取得的利息,免征土耳其税收。上述制度安排在投资保护、利润汇回及税收抵免等方面,为中国企业在土耳其开展业务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但须注意,双边协定的实际适用效果仍受土耳其国内执法实践及国际形势变化影响。


同时,BIT保障投资者享受公平公正待遇、利润自由汇出及国际仲裁解决争端。此外,2025年双边接触持续推进;2026年1月30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土耳其签署的《关于对收入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正式生效,香港居民在土耳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可享受相应的预提税减免。上述协定网络为企业在土耳其进行跨境利润调配和投资退出提供了结构性支持。


从实践情况看,中土企业在部分产业领域已形成一定合作基础。近年来,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及数字经济等领域,双方企业及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逐步增加,涵盖技术对接、资本参与及项目落地等多种形式。


例如,比亚迪投资约10亿美元在土耳其建设电动及混合动力汽车工厂,利用关税同盟安排辐射欧盟市场;正泰新能投资7亿美元在土耳其建设光伏组件制造基地;华为与Turkcell在5G领域持续开展联合创新;近期,2026年4月,伊斯坦布尔科技园、土耳其技术转移中心及多家科技企业和高管与成都科技团队围绕人工智能与企业数字化、芯片设计、新能源与工业自动化等领域展开精准对接,签署多项国际科技合作协议。


同时,作为涉外律师,我们建议中企在土耳其投资也需注意反倾销、反规避调查及反垄断审查等合规要求,建议投资者在布局前就目标行业进行合规尽职调查。


结语

综合来看,土耳其2026年4月推出的新一轮投资激励方案,以伊斯坦布尔金融中心(IFC)税收升级、区域中心20年优惠、出口减税及个人税收安排为核心,辅以一站式行政便利与数字公司机制,形成了覆盖企业全链条的制度支持。


对于正在拓展欧洲、中东及北非市场的中企而言,土耳其的区位优势、关税同盟安排及中土双边协定,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出海环境。随着相关配套立法逐步落地,土耳其有望在迪拜、新加坡之外,为跨国资本与区域总部提供新的选择。


上述激励政策为本届政府出台,其持续效力受土耳其未来政局变化的影响,对于有海外布局规划的中国投资者而言,应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法律稳定性及后续立法进程并展开评估


注释

  1. Turkish Corporate Income Tax Law No 5520 (2006) art 10/1-ğ.

  2. Turkish Corporate Income Tax Law No 5520 (2006) art 10/1-ğ.

  3. Turkish Commercial Code No 6102 (2011).

  4. Turkish Income Tax Law No 193 (1960) art 4.

  5. Law No 7417 (2022).

  6. Agreement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epublic of Turkey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1995, art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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