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锦天城刑事专业委员会十佳案例 | 从“有罪指控”到“存疑不诉”——污染环境案中的证据链瓦解出罪实践
作者:锦天城刑事专业委员会 2026-11-04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某市A环保有限公司违规排放含砷废水,造成甲区、乙区共计41公里河道砷污染,1个村级、4个镇级自来水厂被迫中断取水,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万元,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定性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侦查机关指控:2024年2月至6月,甲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牵头与高管商议通过雨水井暗管偷排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安排车间主任落地实施;同时,甲组织会议决定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控企业服务端”工况标记,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掩盖非法排污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本案属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主要领导直接督办、长江流域生态严管政策及媒体持续报道三重压力叠加,外部办案环境极为严峻。同时,甲作为稀缺环保技术专家,持有多项专利成果,一旦定罪将永久丧失从业资质;A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若被认定单位犯罪,将直接冲击母公司经营与资本市场信用。案件牵涉重大利益与敏感后果,整体办案难度极高。
二、辩护思路
确立“单位不构成犯罪则负责人无罪”核心总路线,坚持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双重抗辩,全程遵循“复杂技术法律化、指控逻辑分层击破”策略:
(一)锚定入罪核心标准,否定砷超标定罪事实
污染环境罪重金属入罪门槛为砷排放浓度>1.5mg/L。全案所有超标水样检测报告均取样于甲2024年6月离职后,无法证明其任职期间水质;其在职期间强制执行八步脱硫浆液处理、四道回用水净化稀释流程,工艺可将高砷浆液稳定降至0.5mg/L以下;同期河道常态化水质监测砷远低于限值,无实害污染后果;脱硫浆液与最终外排稀释回用水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水体,浆液超高砷数据不能推定外排水超标,无法排除达标排放的合理怀疑。针对3月15日至4月1日偷排专项指控,工人供述时间相互矛盾,无监控、排污日志客观佐证,两名员工直接证实4、5月才启动偷排,该时段偷排事实无法认定。
(二)厘清有毒物质刑法认定边界,排除该项入罪情形
刑法规制的有毒污染物需达到法定超标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总砷限值0.5mg/L,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任内外排水体超标,含微量砷的达标回用水不能直接认定为刑法规制有毒物质,控方该项指控缺乏事实支撑。
(三)从法律层级切入,否定虚假标记刑事违法性
污染环境罪要求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及最高法司法解释,仅法律、行政法规属于刑法范畴“国家规定”,生态环境部部门规章、重庆地方环保管理办法不属于定罪依据,不能将工况虚假标记扩大解释为篡改、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该项指控无法律基础。
(四)配套企业生态修复,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
辩护期间协助企业制定完整整改方案,推动公司与政府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动落实河道修复、补偿损失,弱化案件负面社会影响,向检察机关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极低,无刑事追责必要。
全程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分阶段提交两轮书面辩护意见,两次配合检察院退侦补证沟通,持续向承办机关论证证据与法律双重瑕疵。
三、证据分析
本案控方证据存在根本性、无法补正的多重缺陷:
(一)检测类证据时间错位,无对应任职期间水样
全部超标检测报告取样时间均在甲2024年6月离职之后,无法直接证明其在职期间排污水质;同期水利部门河道常态化监测数据显示水体砷含量极低,反向佐证排污未造成污染、浓度未超标。
(二)脱硫浆液数据不能用于推定外排废水指标
环保车间报表采样对象是未处理脱硫浆液,并非最终稀释外排的回用水。经八步水处理工艺,砷会形成沉淀物过滤去除,即使原浆液砷超标数千倍,处理后可降至0.1mg/L,该书证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三)言词证据相互矛盾,偷排时间无法锁定
工人仅笼统陈述雨天偷排,无精准时间、人员、操作细节;两名员工明确供述4、5月才开始偷排,直接否定3月中下旬偷排事实,无监控、排污日志等客观证据印证偷排行为。
(四)行政处罚证据不满足入罪法定条件
企业两次大气处罚均发生在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不符合司法解释“重污染预警期间二次处罚再犯”的入罪要件,该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支撑。
四、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于2025年8月29日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甲任职期间公司外排废水砷浓度超过排放标准三倍,无法证实其行为符合“严重污染环境”入罪情形。该决定为终局性处理,无新事实新证据不得再追诉,当事人无犯罪记录,其从业、信用、出入境等权利不受限制。而与之作用、地位相当的现任总经理则被指控犯罪,并被检察机关建议量刑为3~4年有期徒刑。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背景下高管无罪不起诉典型案例,对环境刑事辩护、化工企业合规具备双重指导价值。
实体层面,明确环境刑事案件中检测样本、取样时间、处理工艺是认定污染物浓度的核心三要素,区分生产原料浆液与最终外排废水,打破仅凭前端物料检测推定排污超标的常见办案逻辑;法律适用层面,厘清刑法“国家规定”层级边界,为监测设备虚假标记类案件提供无罪辩护法律路径。
企业合规层面,提示化工企业完善废水处理留痕、水质检测存档制度,区分不同阶段污染物留存台账,避免出现关键水质证据缺失、污染物样本混淆、排污行为无法溯源等法律风险,从台账管理层面规避因证据瑕疵引发的刑事追责。
律师团队
本案主办律师冯志洪,锦天城律所合伙人,常驻重庆办公室,拥有近十年政法一线侦审工作经验,熟稔司法办案流程,累计办理刑案200余件,涵盖环境、经济、职务类犯罪,不起诉、缓刑等有效辩护案件超五成。协办律师雷小春,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深耕刑事辩护,擅长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全程协同完成本案无罪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