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系列之三: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后通过决议续存
作者:邱冬梅 2026-09-17前两篇分析了“五年不分红”和“转让主要财产”两种情形,前者要证明连续五年盈利,后者要论证“主要财产”,事实认定复杂。本文要分析的第三种法定情形事实认定相对清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续存,投反对票的股东就可以直接主张退出,属于三种法定事由中比较容易证明的一项。
一、法条原文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也享有完全一致的权利。
二、股东会决议“续命”影响了股东的预期利益
为什么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要赋予投反对票的股东退出权?章程,是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基本约定”。如果股东当年签的是“二十年之约”,股东的预期是到期清盘、按比例退出。如果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使公司经营期限延长,则从根本上改变了当初缔约的初衷。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与股东订立章程时的意愿发生重大差异,而希望公司继续经营的股东不能强迫不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违背自身意愿,继续承担公司存续经营的风险。因此,法律赋予了投反对票的异议股东享有退出权。
三、经营期限届满前“抢跑”续期是否可行?
有的公司在面对这个条款时,会动一个“聪明”的脑筋:“法条说的是‘营业期限届满’,我们能不能在期限届满前先开个股东会,把期限延长了?这样是不是就不算‘届满后’续存了?
从文义上看,似乎有操作空间。但如果采纳这种理解,允许公司通过“抢跑”来规避,本条规定将沦为可以变相突破的一纸空文。司法实践主流观点亦对“抢跑”持否定态度。
以(2021)新01民终4382号案件为例,案件中公司经营期限应于2020年4月届满,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提前一年多召开了股东会,并在未依法重新通知异议股东参会的情况下形成决议,将公司的营业期限由20年变更为长期,并修改了公司章程。法院认为,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存续,已经与原公司章程订立时股东的意愿发生重大差异,应当允许对此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退出公司,不能要求持有少数表决权的股东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面对公司继续经营的风险。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异议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条件成就。
笔者认同该案的认定,先期修改章程延长期限,与届满后决议续存对股东预期的冲击并无二致,因此从实质上对异议股东造成的影响看,不应豁免“抢跑”行为。
四、经营期限届满不等于公司解散:两种情形、两条路径
经营期限届满,是《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解散事由,只是公司“到了约定的关门时间”,但“到点”不等于“关门”。公司解散是公司决定不再经营的起点,但在公司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前仍是存续状态。因此,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并不必然出现公司解散、注销。
如果经营期限届满后,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则公司不再解散,而是继续存续。此时,投反对票的股东依第八十九条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收购,协商不成的,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回购。这是“退出公司、公司存续”的路径,也正是本文所讨论的情形。
如果经营期限届满后,公司既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续存,也未决议解散,只是事实上继续经营,则公司已发生法定解散事由,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2024)粤2071清申12号案件中认定:公司营业期限已于2018年届满,长期无续存决议、未清算,裁定强制清算。
五、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后要在六个月内完成处置
第八十九条第四款“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是2023年立法修订时新增的内容,避免公司实际财务能力与注册资本所表征的信用脱节,杜绝公司借回购变相抽逃出资、规避减资程序。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后,可以:(1)转让——将回购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售价格建议不低于股权的公允价值;(2)注销——注销股权属减资,须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根据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等程序。虽然《公司法》对于未履行本项义务没有直接设定罚则,但潜在的股东责任、董监高勤勉义务风险仍然存在,建议公司做好决议、评估、付款与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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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法定事由全部拆解完毕。如果小股东被压制,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法定退出情形一项都够不着,怎么办?2023年修法新增的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是对这种“股东压制”的兜底救济。下期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