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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尽早进行财富传承规划

作者:方青 赵玲 2021-01-28
[摘要]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9)》所披露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起至2019年止,我国面临着死亡人数的逐年递增的严峻现实。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9)》所披露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起至2019年止,我国面临着死亡人数的逐年递增的严峻现实。死亡是无法回避的自然规律,更是每个人的最终归宿,但死亡如风,谁也不能确定意外和明天哪个先来,因而未雨绸缪非常重要。对个人财产预先进行规划安排,既是为后代谋福祉,也是让财富得以长远传承和延续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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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财产进行规划,让财富得以承续是每个人都十分关心的问题,而对高净值人群而言,财富传承规划更是至关重要。试想,若一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生前并未对自己的财富进行规划,一时间可能会让其继承人和整个企业陷入被动,从而影响企业的稳定经营和长期发展。


公司股权作为企业家最重要的资产,是私人财富传承中最主要的筹划对象。当实际控制人离世,在未留有遗嘱而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对于上市公司又会产生何种影响以及该如何呢?本文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世后,针对未成年继承人,从股权法定继承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角度出发,规划利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富传承之路径。


一、股权法定继承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股权法定继承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给予了明确界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得知,实际控制人是可以通过投资或协议关系等方式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离世后,股权继承必然会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未成年人作为法定继承人承继实际控制人生前持有的股权,但鉴于其在民事行为能力上的特殊地位,无法行使股东表决权,也无法处分和管理股份,其持有的股份之股东权益一般统一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换言之,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实际上将会承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如果该实际控制人还存在非婚生子女,则情况又会变得更加复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中包括了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原继承人所持股权份额,若因新加入的非婚生子女继承人而缩减,则其法定监护人原本享有的对公司的实际支配、控制能力也会进一步弱化;若由于新继承人的加入导致无法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实际控制人的家族甚至可能会失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二)股权法定继承将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公司因扩张融资、上市等原因致使实际控制人股权已遭受稀释,实际控制人死亡从而引发的股权继承会进一步影响股权控制权的变动。同时,上市公司的股权因为代际传承发生,分配容易导致股权分散或者企业内部发生冲突。


(三)股权法定继承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动荡


股权法定继承意味着上市公司既有的所有权、控制权与经营权格局重构。在出现股权继承纷争的情况下,公司的股权架构及控制权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在股权继承确认之后,公司也需要在最后确定的继任人的努力下重新建立公司治理体系中家族成员与非家族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然而,这一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秩序的调整,即所有权、控制权与经营权的交接将面临所有权不清、控制权争夺与经营停摆的挑战。


(四)股权法定继承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价波动


上市公司的股价会受到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影响。宏观方面的因素诸如经济周期、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利率与汇率,影响的是股市基本面的判断,而上市公司的市值也会受到微观因素的制约,诸如公司业绩、突发事故、虚假信息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离世引发股权继承分配、实际控制人变更,此类突发事故很有可能会影响到股价的涨跌和股价的稳定性。


由此可见,如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提前对财产进行规划,一旦发生意外,将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对财富的延续、公司的发展都将产生难以预估的危害。因此,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财富进行传承规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鉴于此,下文将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实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财富传承。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富传承之路径


(一)为防止继承人争夺股权,订立遗嘱传承上市公司股权


我国继承制度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种方式,且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建议下,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公司股权结构以及上市公司规定,通过制定遗嘱的形式,明确自己离世后的继承人。该方案设计不仅可以避免股权因家族继承人争夺而更加弱化分散,还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家族所享有的控制权不发生实质的变更。


然而,由于受到我国传统伦理的影响,企业家健在的时候,任何家庭成员都避讳提出继承的问题,而企业家自己也没有对“身后事”做出预先筹划。许多企业家对过早提及“身后事”讳莫如深。这些传统无疑会阻碍股权传承及培养良好家族继任人计划的开展。


根据我国继承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能人数众多,通常并不局限于一两人。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公司实际控制人若遭遇飞来横祸,生前又未订立遗嘱,只有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股权,进而造成争议双方若各不相让,最终可能会导致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笔者建议在继承人订立遗嘱时应当对股权有一定集中度安排,比如可以设定由部分继承人继承股权,其他继承人继承股权外的其他财产,或由股权继承人以其他财产补偿其他继承人。


(二)为减少股权继承纠纷,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新出台的《民法典》特别针对“遗产管理人”做出了规定,对原有的继承法框架进行了突破性的制度创设,对缓解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纠纷,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产得到公平分配,有着重大意义。实际控制人若生前设立遗嘱并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后,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则为遗产管理人。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妥善管理和处分股权,更好的维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以减少和避免因遗产继承而产生的纠纷。


民法典中有关遗产管理人的条款设计,确实对原来的继承法制度进行了重大突破,但总体而言,仍然比较原则化,股权继承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较为复杂,因此遗嘱内容应进行细化,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为避免股权继承纠纷,完善公司章程限定股东继承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继承引发的纠纷多因该条款的但书规定而生。因此,在公司章程中设立限制条款,可以从根源消除许多不必要的隐患和麻烦,避免一些股权继承纠纷的产生。


1、完善因股权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的程序性规则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需要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否则其继承的股权不能具有与原股权相等效力。其中,必要的法律程序包括交付出资证明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公司章程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换言之,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章程条款可以对程序性事项予以进一步规定,完善承继股东资格的程序。


2、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加以限制


我国《民法典》并不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且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特别照顾,而由于股东资格的特殊性,股权权益的行使应以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但公司章程就继承股东资格进行排除或限制规定的话,显然也是可行的。若公司的章程不允许已故股东的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或者章程对继承人的身份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此时可直接依据章程的规定解决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例如Facebook公司曾于2016年修订了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资格继承条款,一旦公司的创始人CEO扎克伯格因意外而离世,其拥有的股权将不能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而是根据章程中预先制定的程序性事项为公司挑选最佳的继承人,以此最大化保障公司的利益,降低股权法定继承中存在的不确定性经营风险。


3.明确规定继承人为数人时的股权继承原则


按照实际继承的一般情况,继承人会是多数人,若规定股权由享有继承权的多个未成年人共同享有,由所有的未成年继承人推举一人作为代表管理和处分承继的股权。在这种情形下,被继承人的股权仍然完整且集中,不会因为继承事由导致股权极度分散,该股权上所设定的股东资格是唯一的,并不会因继承人的数量而衍生数个股东。该条款的约定能够有效避免因股权分散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权益的破坏和失衡。


(四)为维护实际控制人权益,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优化设计,例如可以另行设立公司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股权,那么家族成员因为继承所造成的股权结构分散不会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可以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故时建立一个法律的缓冲屏障。


(五)为保障上市公司股权稳定,探索引入股权信托制度


当未成年人法定继承上市公司的股权时,股东权益一般由其监护人行使。此时,监护人作为非专业人士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由于缺乏管理经验,难以应付复杂的商事活动,更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同时,监护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处分权并不一定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问题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未成人股东权益的行使。因此,可以将股权信托纳入未成年人继承股权之中,受托机构以签订的信托合同为依据,以满足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委托人)的要求为目标,在其去世之后为其未成年继承人集中管理、处分较为分散的股权,以保障公司的股权价值在其去世之后不会因为继承等事宜受到较大的波动。


换而言之,受托机构充当上市公司股权的财产管理人,基于最大化保障受益人利益的原则管理、处分受托股权,保障上市公司的市值和股权结构稳定。


但基于我国《信托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权作为信托资产依然存在很多实际落地的障碍,比如缺乏股权信托的登记机关、程序规定、股权信托涉及的税费问题等。


结语


对诸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高净值人群而言,生前尽早进行财富传承规划应当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为了防止未来发生不可预计的变化,为了保障基业长青,公司长期稳固发展,需要立足于当下时代的发展进行相应的股权设计和传承规划,才能让财富绵延不绝地传承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