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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伸的太长?字幕组法律责任问题探讨

作者:熊武政 2021-02-09
[摘要]2021年2月3日,上海警方通过其微博发布消息称,“人人影视字幕组”因盗版视频被查,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2021年2月3日,上海警方通过其微博发布消息称,“人人影视字幕组”因盗版视频被查,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随即,“人人影视因盗版视频被查”迅速成为网络热门话题,最近几天以来一直甚嚣尘上,大量网友参与其中,表达对人人影视字幕组的同情。


但人人影视字幕组是否单纯因为翻译并提供字幕的行为被刑事立案调查呢?笔者结合过往的从业经历、相关事实的梳理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尝试对字幕组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也希望能进一步厘清公众对该事件的认知。


一、字幕组是怎么回事?


我国现行的影视剧进口,不论最后的播出平台是电视、院线还是互联网,均实现严格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1]。而在就这些影视剧进口报批的过程中,均需要引进人在影视剧中配备中文字幕或者中文配音,并将之作为报批材料一同报审。通过正式渠道引进的进口影视剧,一般系向影视剧的合法权利人采购,采购合同中会包括引进后配备中文翻译字幕或中文配音的合同约定,引进报批的过程中引进人即会通过内部或者外包的中文翻译或配音团队,进行中文字幕翻译或者中文配音。


但实际的情况是,大量互联网上私下传播的影视剧并非通过前述正常渠道引进,即这种影视剧没有专门的中文字幕翻译或者中文配音,导致大多数人无法正常观看。在此背景下,字幕组应运而生。字幕组在早期甚至包括现在,形式上往往可能是几个互不相识的网友通过网络交流的形式互相分工合作来完成翻译工作。


这些翻译的字幕往往采用SRT等的文件格式进行制作[2],形成SRT等作为后缀名的独立文件,互联网上有专门下载该等字幕文本文件的论坛和网站。而市面上常见的视频播放器往往又集成了读取这些字幕文件的功能,即如果你有一部现成的影视剧但没有中文字幕,你到网络上下载相应的字幕文件到本地电脑硬盘,在播放的过程中使用播放器读取字幕文件,即可以实现中文字幕同步的效果[3]。当然,也有大量的影视剧本身就已经集成了该等字幕文件,或者播放器本身就集成了抓取对应字幕的功能,用户即不需要再下载单独的字幕文件。


二、单纯的字幕制作侵权吗?


就影视剧这种著作权作品形式而言,其是由多元创作要素组成的作品,演员之间的语言对白和影视剧旁白无疑是影视剧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内容。从事实的层面而言,字幕组从事的工作系将影视剧中的语言对白和影视剧旁白翻译成中文。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的权能包含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同时,该条还规定,他人如需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翻译,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结合上述字幕组的情况,我们会发现,字幕组对于影视剧作品中的语言对白和旁白的翻译,是一种明显的翻译权行使行为。但字幕组是否需要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甚至会构成犯罪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字幕组翻译行为是否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著作权权利限制情形呢?


笔者认为,字幕组如果仅仅只是自己个人翻译使用,不发布到互联网进行传播,可以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著作权权利限制情形。但如果字幕组翻译完成后将字幕成果分享到公共空间进行传播,则存在无法完全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进行抗辩的可能性。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字幕组完全是基于互联网分享的精神进行翻译供网友免费使用,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则无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从便于影视剧作品传播、扩大影视剧作品传播范围的角度考虑,影视剧作品权利人一般而言,是希望字幕组对影视剧作品中的语言对白和旁白进行翻译的,这样更利于影视剧作品的传播。在这一点上,影视剧作品的权利人和字幕组没有实质性的利益冲突,影视剧作品的权利人也没有现实的利益驱动去对字幕组发起维权行动。况且,现实中大量的字幕组成员并没有因此获得任何现实经济利益,往往为网友所述的为“爱”翻译。


也正因为如此,笔者在Icourt Alpha系统上使用字幕相关的各种组合关键词进行检索,没有发现任何仅仅因为进行字幕翻译工作而被判令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过往案例[4],可见单纯的字幕翻译工作被判令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现实可能性微乎其微。


三、手伸得太长?


那为何“人人影视字幕组”会被刑事立案呢?因为案件尚未完全公开,我们不能做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推测。但从上海警方2021年2月3日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如下公告:“人人影视字幕组”将影片上传至APP服务器向公众传播,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费和出售刻录侵权作品移动硬盘等手段非法牟利,涉及影视剧20000余部(集),注册会员800余万,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我们至少可以捕捉到如下的信息:


1、“人人影视字幕组”不仅仅只是进行字幕的制作,而是直接搭建服务器通过APP等应用软件及端口直接向公众提供并传播影视剧内容;


2、“人人影视字幕组”直接销售刻录有海量影视剧的移动硬盘,直接向公众提供并传播影视剧的复制拷贝件;


3、“人人影视字幕组”通过传播影视剧向用户收取会员费,并发布广告收取广告费,获得了巨额经济利益。


通过上海警方的公告,我们可以发现,“人人影视字幕组”所从事的行为,已经和传统认知意义上我们所理解的字幕翻译工作相去甚远,完全系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甚至可以说和字幕翻译没有任何关系,“字幕组”已仅仅只是它的一个为公众所知的标签而已。


如果上海警方的公告内容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则“人人影视字幕组”明显手伸得太长,严重侵害了影视剧权利人的利益,存在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的可能性。


笔者在Icourt Alpha系统检索字幕相关的判例过程中发现,北京海淀法院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5]。在该案中,被告周某等人也存在制作和添加字幕的行为,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仅包含如下两个方面:(1)伙同他人将大量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的形式上传至其公司的论坛上,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2)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寇某雇佣被告人崔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该案和“人人影视字幕组”初步披露的案情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最终法院系以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他人作品而判定侵犯著作权罪成立,并未对字幕翻译和制作的行为进行认定。


四、最后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基于传统互联网分享精神的单纯字幕翻译行为并不会直接构成刑事犯罪,构成民事侵权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但如果突破单纯的字幕翻译,沦入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泥沼,则不仅涉及民事侵权,还存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脚注:


[1]详见国家广电总局《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等。


[2]关于SRT格式文件请参与:

https://baike.baidu.com/item/SRT/3054?fr=aladdin


[3]实际使用中,如果字幕组翻译依据的影视剧版本和用户本地观看的影视剧版本系不同版本,差异很大(比如时间等),会有字幕延迟或者提前的不同步不匹配的情况出现。


[4] 上海警方关于“人人影视字幕组”的公告详见新浪微博链接:

https://m.weibo.cn/2493592183/4600512601660181


[5]北京海淀法院该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均被判处1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