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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及法律风险

作者:郭重清 徐旭萍 2021-06-02
[摘要]《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1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1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较原《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明确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定义、具体情形以及认定要求等内容,但证监会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正式公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修订)中又将上述内容进行了删除。


《期货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管理的原则,报备的具体办法将由证监会制定。但《期货法草案》目前尚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尚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主要停留在交易所层面,本文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的相关规定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管理、影响、处分、处罚等进行梳理,以提醒投资者在日常交易中注意合规风险并做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工作。


一、实际控制的认定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下称“《实控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第五条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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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上期所对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下称“实控账户”)的认定,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通过是否存在股权控制/重大影响,作为各种形式委托代理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进而认定是否对他人期货账户存在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再进一步判断对他人交易决策是否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二、上期所实控账户日常管理流程


1、实控报备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下称“监控中心”)负责实控账户信息报备工作。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均应当通过各自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相关信息。符合实控账户认定标准的客户应当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具体申报流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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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控解除


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通过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向监控中心提出申请,由监控中心将解除申请转交易所审核。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具体解除流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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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控协查


期货公司会员在收到《协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与客户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客户,并在收到《协查通知》后8个工作日内向上期所监察部提交《协查情况反馈表》。


客户在收到期货公司转达的确认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并向期货公司会员提交反馈内容。具体协查流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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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为实控账户的影响


根据《实控账户管理办法》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的通知》等规定,期货账户被认定为实控账户组后,将产生如下影响:


1、限仓


一组实控关系账户内均为客户的,交易所对该组实控关系账户内的非套期保值持仓合并计算后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的一个客户在不同时期的持仓限额加上该时期账户组成员获批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进行限仓。


2、开仓交易量受限


一组实控关系账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交易所制定的一个客户日内开仓交易量。


3、认定为异常交易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自成交量、报撤单笔数、大额报撤单笔数、日内开仓交易量、持仓量等合并计算后超过上期所持仓限额规定的,视作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上期所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及《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规定的监管措施执行。


四、认定为实控账户组存在的法律风险


1、被上期所处分的法律风险


根据《实控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上期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和不协助调查工作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上期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上期所将依据《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员、客户或者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期货或期权业务、暂停开仓交易1至12个月的处罚,可以并处1至20万元的罚款:(一)拒不配合上期所常规检查、立案调查的;(二)拒不执行上期所处理决定的;(三)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或者遗漏重要事实的申报、陈述、解释或者说明的;(四)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或者信息的;(五)不执行上期所限制性措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未报备实控账户情节不严重的,上期所将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等措施。如情节严重,上期所将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期货或期权业务、暂停开仓交易(1至12个月),可以并处罚款(1至20万元)。


如上期所2019年8月30日公布的《违规处理决定公告》,钱正某、俞某、廖某、胡天某、余丽某、钱某、马某、俞绍某、王玲某、向建某未申报实际控制关系,且多次违反交易所的持仓限额规定和交易限额制度,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1)给予上述人员通报批评;(2)责令改正,给予钱正某、俞某、廖某、胡天某暂停开仓6个月的处分,并分别处20万元罚款;(3)责令改正,给予余丽某、钱某、马某、俞绍某、王玲某、向建某暂停开仓3个月的处分。


2、被上期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法律风险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一组实控关系账户在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并进行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具体详见下表:


异常交易行为

异常交易行为处理

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标准的

1.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电话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2.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

3.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日内开仓交易量: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

交易所于次日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交易日

持仓限额: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非套期保值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和同时期其获批的套利交易头寸总和

交易所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进行电话提示,期货公司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发生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期货公司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客户所在的期货公司会员要求其自行平仓。客户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自行平仓完毕的,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交易所按照非套期保值持仓合并计算后从大到小的原则选择客户的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到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符合交易所持仓限额制度的规定。

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的,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还将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

(一)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通报会员。

(二)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交易日。

(三)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3、证监会处罚的风险


当客户通过实控账户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达到操纵期货市场价格的目的时,则面临被证监会处罚的风险。


如证监会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山焱)》显示,当事人实际控制并使用“廖某山”“廖山焱”等9个账户交易“普麦1601”合约时,没有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规定,主动申报账户组的实际控制关系,存在刻意规避监管的故意。


廖山焱利用持仓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影响“普麦1601”合约价格,并在涉案账户组之间自买自卖,影响期货合约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廖山焱处以60万元罚款。


4、刑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应予立案追诉的标准。笔者主要罗列一下操纵期货市场的相关情形: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4)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如姜为操纵期货市场案件中,姜为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甲醇1501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使该期货合约价格产生异常波动,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等功能的有效发挥,不仅损害了期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对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情节严重。最终姜为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综上所述,实控账户管理是有效防范风险、打击违法违规、强化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有利于防范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三公”原则与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合法合规报备实际控制关系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