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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劳务外包”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边界

作者:刘景明 金鑫 2025-12-22

【基本案情】


本系列案系某头部快递企业在转型升级、调整运营模式而引发的系列劳动争议,对规范劳务外包模式、明晰法律责任边界具有重大实践指导意义。2023年5月,孙某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派驻至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收派服务。2024年5月,因某快递公司业务调整,某劳务公司随之对孙某某所在岗位的编制名称及派件模式进行调整,但明确其工作区域、薪资待遇保持不变。但孙某某认为,该调整实质降低其薪资并强制转岗,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遂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方变更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孙某某还认为,某快递公司虽名义上作为劳务外包的需求方,但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形,故要求某快递公司、某劳务公司连带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争议焦点】


某快递公司作为劳务外包的需求方和实际业务指导方,是否应与某劳务公司连带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判决驳回孙某某对某快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明确其用人单位主体为某劳务公司。裁判要旨如下: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审查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履行情况。本案中,孙某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均由某劳务公司负责,双方构成了明确的劳动关系。某快递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的关联方签订的是《服务外包合同》,二者构成劳务外包关系。某快递公司作为外包需求方,其对业务模式提出的调整要求,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并非直接对孙某某行使劳动管理权。该业务调整经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某劳务公司具体实施,且证据显示并未实质性损害孙某某的劳动报酬等核心权益。因此,孙某某要求非劳动合同签订方的某快递公司连带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难点要点】


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准确区分劳务外包关系与劳务派遣,并据此确定责任主体。


1.劳务外包关系的认定: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在外观上均表现为“甲方单位、乙方员工”的模式,存在明显争议点。我方代理意见认为:某快递公司作为需求方,对派件模式等业务标准提出要求,是其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正当体现,目的在于保障外包服务的质量与效率,而非行使劳动管理权。这种业务指令通过外包合同传递至某劳务公司,再由某劳务公司作为管理人具体实施于其员工,形成了合法的管理隔离。


2.劳务派遣的排除:关于本案是否符合“假外包、真派遣”情形,我方已举证证明:某快递公司并未介入对孙某某的考勤、绩效考核、规章制度适用、薪酬核定与发放等核心劳动管理事项,其在工作群中发布业务通知等行为,属于外包合作中为实现业务目的所必需的协调与沟通,并未形成对孙某某人格从属性的直接支配。因此,在缺乏证据证明某快递公司对孙某某进行了支配性、排他性劳动管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构成劳务派遣。


3. 业务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公司业务调整必然对劳动者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但此种影响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变更或侵权损害。我方代理意见认为,某快递公司的业务调整是市场经济中企业转型升级的常态,该调整经由用人单位某劳务公司落实。且现有证据表明,调整并未实质性损害孙某某的劳动报酬等核心合同权益。因此,孙某某以“单方变更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


【典型意义评析】


本案例对规范劳务外包模式、明晰法律责任边界具有重要典型意义:


1.厘清责任边界: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风险边界清晰,而新型用工模式(如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平台用工等)则打破了这些边界,使得风险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显著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本案明确确立了“劳务外包需求方不因业务外包而自然成为共同用人单位”的裁判规则。只要外包协议清晰、管理权责分离,需求方无需对劳务人员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


2.提供风险防范指引:为劳务外包需求方提供了明确的风险规避指引:(1) 协议规范:必须与外包服务商签订权责清晰、内容完备的《服务外包合同》,明确约定服务标准、验收方式、费用结算等,彻底避免出现“共同管理”“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条款;(2)管理隔离:严格恪守“业务需求方”定位。不直接参与外包员工的招聘、薪酬设定、考勤、奖惩等劳动管理事务;(3)沟通规范:业务指令应首先传递至外包服务商,由其向下落实,避免直接向外包员工发布命令、安排任务或进行管理,切断形成直接管理印象的可能性。


3.维护商业模式稳定:该判决肯定了劳务外包作为专业化分工商业模式的法律地位,避免了需求方因使用外包服务而陷入不可预见的连带用工风险,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专业化、规范化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