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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大促临近,网络直播带货监管新规的合规解读

作者:全开明 臧怿 2021-05-28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日(2021年5月25日)生效,其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网络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化与落实。直播带货行业监管之网逐渐完善,临近618大促,将会对直播行业产生何种影响?


一、《办法》内容100字速览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人、货、场”,将“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监管范围


明确细化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参与主体权责边界,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二、《办法》目的——细化法规,完善规则,形成网络直播带货行业规范


网络直播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振经济、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为了解决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问题,对直播带货行业予以规制。


三、事前预防、事中警示、事后惩处——《办法》细化分析之对直播营销平台要求


(一)事前预防、事中警示、事后惩处三个创新点


事前预防,要求平台对粉丝数量多、交易金额大的重点直播间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防范措施。


事中警示,要求平台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对风险较高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弹窗提示、显著标识、功能和流量限制等调控措施。


事后惩处,要求平台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阻断直播、关闭账号、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处置措施。


(二)账号管理、安全评估、实时巡查、投诉机制等方面压实平台责任


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估、履行备案手续、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具备维护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制定平台规则公约的管理能力,要求平台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认证并核验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审核和实时巡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需承担相应平台责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的分级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此外,《办法》还对平台协助消费者维权、协助依法纳税等方面提出了细化要求。


四、8条红线、5个重点——《办法》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提出要求


明确直播营销行为8条红线即不得(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突出直播间5个重点环节管理即(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二)直播间标题、封面;(三)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除此之外,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规定》对直播营销活动相关广告合规、直播营销场所、互动内容管理、商品服务供应商信息核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网络虚拟形象使用提出明确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促履行。


五、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提供必要证据支持——《办法》细化分析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举措


《办法》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六、联合惩戒、民行刑衔接——《办法》细化分析之部门职责


《办法》规定,国家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办法》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即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