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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乱、疟疾等疫情背景下中国企业津巴布韦EPC项目不可抗力情形的适用分析(锦天城跨境委出海系列)

作者:金益亭 余欣玥 薛天怡 2025-12-04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企业赴非洲投资展业的热情持续高涨,已形成一股显著的“出海非洲潮”。然而,非洲地区因公共卫生基础薄弱,传染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局部暴发的严峻态势。以津巴布韦为例,据非洲疾控数据,至2025年5月2日,全年累计报告508例霍乱病例,135例确诊,18人死亡。同期疟疾疫情更为严峻,截至2025年6月,津巴布韦累计确诊疟疾11.2万例,死亡317例。


受上述疫情叠加影响,笔者近期在实务中收到相关企业咨询,核心关切集中于:霍乱、疟疾等疫情是否构成EPC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认定需参考哪些规定?主张不可抗力需履行何种手续并提供哪些证明?本文将结合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国际常用FIDIC条款及津巴布韦本地实践,就疫情背景下中国企业津巴布韦EPC项目不可抗力适用问题展开分析。


二、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实践


(一)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的认定


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首先以EPC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为首要判断标准,只要约定与适用法律无冲突,即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实践中EPC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多列举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情形,较少明确列出"烈性传染病暴发"或"寄生虫传染病流行",此时需依据合同适用法律判断。


在适用中国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霍乱作为甲类传染病,属我国法定最高级别管控传染病,需采取强制隔离、区域封锁等严格防控措施。而疟疾作为非洲高发寄生虫传染病,与霍乱叠加后对当地社会经济运行造成显著冲击。津巴布韦霍乱疫情的暴发时间、传播范围及疟疾疫情的集中流行,均超出企业可预见范围;当地政府为防控采取的人员流动限制、卫生检疫等措施,企业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烈性传染病相关不可抗力的认定规则,承包方可依据《民法典》规定及合同约定主张适用不可抗力。


若合同约定适用津巴布韦法律,需结合当地法律实践判断。津巴布韦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核心界定为"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且不适用于有意引发该事件的一方",认定时需考量五项因素:合同双方所处环境条件、合同性质、风险分配方式、合同期限及行业实践准则,与我国《民法典》理念基本一致。


从津巴布韦疫情实际影响看,霍乱与疟疾的叠加流行导致项目劳动力短缺、效率下降及供应链受阻,符合"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核心要件。若疫情发生于合同签订后,且非承包方过错导致,应可构成津巴布韦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具体影响范围需结合项目所在区域、实施进度及是否存在替代补救措施综合判断。


(二)FIDIC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不可抗力


FIDIC通用合同条款(“FIDIC条款”)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出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标准格式,其中1999年出版版本较为常用。国际上的EPC项目经常会采用以FIDIC条款为基础内容(General Conditions),如有特别约定或变动则在合同中另行列明的合同模式。因此FIDIC条款中的不可抗力相关内容对于合同当事各方而言非常重要,笔者遂也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FIDIC条款中涉及不可抗力的为第19条,其中19.1为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的含义是指如下所述的特殊事件或情况:


(a)一方无法控制的;

(b)在签订合同前该方无法合理防范的;

(c)情况发生时,该方无法合理回避或克服的,以及

(d)主要不是由于另一方造成的。


只要满足上述(a)至(d)所述的条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i)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ii)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iii)暴乱、骚动、混乱、罢工或停工,承包方人员和承包方及其分包商其他雇员之间的除外;

(iv)军火、炸药、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因承包方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v)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喷发。


如上所示,FIDIC条款列举的不可抗力情形并未包括流行性疾病,但根据其“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以上列举并非全部,结合19.1中不可抗力的定义,满足定义四项条件的,均应可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形。


结合津巴布韦疫情实际,霍乱、疟疾的发生与蔓延不受承包方控制,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判2024年底新一轮霍乱及2025年疟疾大流行的强度。且当地政府为防控实施的人员隔离、跨境运输限制等措施,承包方无法回避或克服,而疫情爆发与承包方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完全符合FIDIC条款关于不可抗力的四项核心要件。因此依据FIDIC条款及行业实践,津巴布韦上述疫情应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三)实践中以疫情主张不可抗力的几个要点


理论上津巴布韦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但承包方主张免责或索赔时,需结合疫情实际影响把握以下关键要点:

首先,不可抗力影响范围需结合疫情等级及管控措施精准界定。津巴布韦霍乱疫情呈现阶段性蔓延特征,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确诊病例从28例增至135例,不同时期当地政府采取的管控措施强度不同。而疟疾虽为高发传染病,但不同地区发病率差异显著。承包方需提供非洲疾控及津巴布韦卫生部发布的疫情等级通报、地方政府管控文件等,证明项目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与管控措施的对应关系,避免笼统主张疫情影响。


其次,需明确疫情与合同履行障碍的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津巴布韦疫情对EPC项目的实际影响,主要体现为三方面:一是劳动力短缺,工人感染或因恐惧缺勤导致人手不足;二是工作效率下降,项目方需额外投入资源开展消毒、饮用水管理、隔离设施建设等防疫工作,分散管理精力;三是供应链受阻,跨境设备运输及技术人员入境因检疫管控延迟。承包方需举证上述障碍确由疫情直接导致,如感染员工的医疗记录、防疫支出凭证,相关人员入境限制或物流运输延迟通知等。


最后,笔者总结了一些对于承包方主张不可抗力有实际影响的方面,以期在中国企业与海外业主方沟通协调时有所助益:


(i)霍乱等其他疫情爆发后,我国传染病发生地政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高风险地区通常会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实施严格的人员管控和场所消杀。当然,随着该传染病的控制,各地响应级别会逐步下调,承包方应根据项目人员及设备所在地的应急响应级别和具体管控政策确定不可抗力影响范围;

(ii)部分省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台了暂缓受理非紧急事由出入境证件申请的临时规定,由此可能对承包方派驻人员前往项目现场产生客观、直接的影响;

(iii)承包方负责相关项目的人员、设备等,是否涉及霍乱以及其他传染病严重的地区,可能造成的实际困难和影响,以及当地的政府特别管控措施等;

(iv)项目所在地对承包方人员、设备等采取的禁止入境或限制入境管控措施等;

(v)在霍乱以及其他传染病期间,派驻工作人员前往项目地可能带来的风险(如项目地为霍乱传染病高发区时,员工入境后感染霍乱的风险、项目现场因出现病例导致的全员隔离、营地水源污染引发的群体感染风险、医疗资源匮乏地区的救治保障问题及人员紧急更换的成本增加等影响);

(vi)其他受霍乱以及其他传染病影响,对履行EPC合同产生重大障碍的情形。


三、不可抗力情形下的通知义务及证明


(一)不可抗力情形下的通知义务履行


承包方判断项目将受疫情影响并需主张不可抗力时,应依据合同约定方式在约定期限内通知业主方。根据FIDIC条款19.2条“不可抗力通知”的约定,不可抗力的出现以及不再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其中,不可抗力通知应在一方意识到或应意识到构成不可抗力的相关事件或情况后14天内发出。


明确时间点后,承包方应于约定期限内发出通知,否则根据FIDIC条款,迟延通知的,承包方将可能无法享受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期或费用增加的责任免除及补偿。如企业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笔者认为,也不必然意味着通知无效,发出通知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事件的进一步沟通。而且后期如出现其他新的对承包方履行EPC合同存在重大障碍的政策、风险或事件时,承包方亦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况后14日内通知业主方。承包方应注意,超过约定期限的通知,有可能被业主方认定为迟延履行通知义务从而拒绝就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责任或损失进行免责或补偿,因此承包方应尽量严格按照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履行。


关于通知的内容,应包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事件(如霍乱现况)、霍乱对EPC项目的影响等,考虑到通知的时间要求,实践中也会采取先发出简短通知,大致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等情况,然后逐步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的方式,以避免超过通知期限,影响免责和索赔。值得注意的是,根据FIDIC条款20.1条“承包方的索赔”约定,如果承包方认为他有权获得任何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任何附加款项,其应通知业主方并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发出,并应不迟于承包方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这种事件或情况之后28 天。如果承包方未能在 28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方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并且业主方将被免除有关索赔的一切责任。即,除不可抗力通知外,承包方还应发出索赔通知,就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如有)向业主方提出书面请求,两项通知可一并发出,但内容应详尽、明确。关于索赔,则要求承包方根据现今霍乱情况及项目进度预估,并与业主方进行协商和谈判,具体可参见本文下述内容。


(二)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证明材料准备


为证明霍乱以及其他传染病构成不可抗力从而为己方争取免责及索赔,承包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是非常具体的,包括但不限于:


(i)相关政府、机构就不可抗力所涉及的事项出具的证明/公告;

(ii)海陆空交通工具的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iii)需要出口的设备、原材料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iv)人员申办出境手续被阻止或延期的相关证明等;

(v)其他能够证明确因此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责任免除及索赔


受目前霍乱以及其他传染病影响,海外EPC项目多数会推迟履行,终止履行的情况相对较少。EPC合同关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后果通常会有所约定,笔者将参考FIDIC条款(1999年版)19.4条“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进行分析探讨。


FIDIC条款19.4条约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承包方无法依据合同履行他的任何义务,而且已经根据第 19.2 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发出了相应的通知,并且由于承包方无法履行此类义务而使其遭受工期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则根据第20.1 款【承包方的索赔】,承包方有权:(a)根据第 8.4 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被延误,以及(b)获得任何此类费用的支付款额。关于不可抗力情形下的索赔,承包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承包方应注意不可抗力索赔的前提是履行通知义务并依据索赔条款进行,故企业应积极履行不可抗力通知和索赔通知义务。


其次,关于延长工期,由于霍乱以及其他传染病影响导致的人员、设备无法按期到岗,承包方可与业主方协商延迟开工及完工日期。但承包方应注意,对于可替代人员及设备,可通过在当地招聘人员或向未受霍乱以及其他传染病影响的国家或地区的供应商采购设备解决的,则恐较难以此为由要求延长工期。


最后,关于索赔增加的费用,指因霍乱以及其他传染病影响导致承包方为履行EPC合同不得不产生的合理支出,可向业主方要求由业主方承担,如因重新招聘人员产生的劳工费用,设备、原材料涨价产生的成本增加等。但承包方亦应注意,该费用应为已产生或已明确的成本或损失,未发生的预计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不应包含在赔付范围内。建议承包方与业主方保持有效沟通,就增加的费用及时取得业主方的确认,提前得到确认最佳,并收集和保留详细的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


五、结语


本篇文章结合近年津巴布韦霍乱以及其他传染病流行的严峻态势成文。当前包括津巴布韦在内的非洲地区的霍乱以及其他传染病仍未得到完全控制,部分中国企业海外项目仍受该传染病余波影响,本文探讨之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参考价值。笔者以中国企业海外EPC项目中不可抗力情形的适用为切入点,抛砖引玉,以期为霍乱以及其他传染病下国际经贸合作风险应对的探讨,献以绵薄之力。希望全球各国加强公共卫生合作,早日遏制霍乱以及其他传染病传播,推动国际经贸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实现各国经济在合作中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