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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意定监护(一):从“法定”到“意定”——意定监护的概念与设立要点

作者:李婷 钟宇婷 2026-06-09

导语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趋势显现,无子女家庭、独居群体的增多,“当你老了,谁来替你签字?”“当你失智了,谁来帮你管钱管房?”成了许多人不得不面对的“终极焦虑”。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引入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的《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老年人扩展到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的《民法典》继承了《民法总则》中关于意定监护的制度设计。2026年伊始,随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施行,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的发布,意味着旨在解决这一焦虑的法律制度,正式从纸面走向大众生活。


以下,本文作为专题开篇,将从整体的视角介绍:意定监护到底是什么?意定监护适用于哪些人群?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区别是什么?设立意定监护具有哪些实务要点?


一、意定监护概述


1. 什么是意定监护?


随着老龄化社会进程的持续加速、多元复杂社会的深入发展,监护制度,既是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基石,亦是维持家庭稳定、和谐的调节器。随着意定监护机构的发展与相关规范的日益完善,老年人等群体的监护选择正发生着从“法定”到“意定”的自主化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即,意定监护就是“让你在头脑清醒的时候,指定你最信任的人或组织,在未来当你失智失能时,由他替你做主。”


2. 意定监护适用人群


根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口展望2024》方案预测及公开信息:2035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预计将达4.4亿人,占总人口约31.6%,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将意定监护限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自己考虑而协商设立监护。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所面临的需求已远不止于该种情况。例如,实践中不断涌现的“老养残”“残养幼”监护问题,已不可避免地成为该条款面临的现实痛点。而意定监护作为一项保障晚年尊严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工具,完全可以匹配日益增长的全方位需求,并适用于以下群体:


群体

主要困境

空巢老人、独居老人、失独老人

缺乏日常照护人员;突发疾病时无法及时获得医疗决策签字等

丁克、单身群体

“老养残”“残养幼星星(孤独症)家庭

面临为自己和为子女选定监护人的双重需求

关系紧张家庭

容易发生监护人选与财产纠纷,最终导致生活实际上无人照管

资产结构复杂家庭关系复杂的高净值人群

同居的同性伴侣

突破法定监护的限制,指定另一方监护


我们相信,随着制度的普及与法规的完善,其社会价值必将得到更广泛的发挥。


二、意定监护的优越性


1. 法定监护解决的现实需求有限


法定监护,是指在没有特别监护安排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人顺序。《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法定监护的逻辑是“血缘本位”和“身份优先”。然而,现实往往比法律假设更为复杂:近亲属无法履行照料义务,对近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信任,更重要的是法定监护无法实现“管人”和“管钱”的分离,无法真正落实被监护人的生活保障,反而成为矛盾的催化剂。因此,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


2. 意定监护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摆脱法定亲属监护顺位束缚(最大优势)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框定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而意定监护人可以是亲属、朋友,也可以是组织,即可以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实现监护人和监护范围完全由被监护人自己选择。


意定监护人的监护顺位优于法定监护人。目前尚无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但依据现有规范的延伸以及现有司法实践,已基本形成统一共识:若《意定监护协议》真实有效且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意定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最高法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二,明确揭示了: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解决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冲突。


3. 意定监护具有灵活性,实现专业化和隔离式财产管理


传统的法定监护不仅无法为被监护人提供个性化的方案,更重要的是无法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监管。而意定监护不仅可以自定义监护范围,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信托、银行等机构的专业能力,对老年人资产实施法律隔离与定制化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按意愿使用;可以借助公证提存、监管账户、基金会监督等机制,实现资金流向可追溯、使用合规可控,防范监护人滥用权利。


4. 提前锁定规划,避免争夺监护权和财产的家庭纠纷


相较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是防患于未然的事前规划,防止被监护人突然失能失智导致亲属之间互相起诉、生活需求无人落实。不仅如此,鉴于意定监护人的顺位优先于法定监护人,而且协议可留存公证处,其生效启动要经过司法确认,从根源上避免亲属之间争夺监护权。更重要的是,意定监护可以与遗嘱安排相配套,真正落实人的需求和财产公平分配。


5. 可设置多层次的监督机制,为有效监护保驾护航


法定监护无法实现常态化监督,导致对监护人的隐性虐待、疏于照料无法被及时发现。意定监护可增设监督机制,单独指定第三方作为监督人,并赋予其定期探视、查阅财务、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权利,形成长效约束。


三、意定监护协议要点


意定监护约定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落实。一份安全、可靠的意定监护协议,不仅能够确保被监护人受到妥帖的照护,也能有效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意定监护协议的制定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点:


首先,明确细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边界。主要包括:其一,人身照护事务,包括居住安排、日常照护、定期探望、社交与心理保障、人身自由保障等;其二,医疗事务,包括健康管理、体检与就医、医疗决定等;其三,财产事务,包括财产清点、日常支出、收入归集、财产不足的应对等,建议同时适用“公证提存”或“信托”的财产管理方式。其四,纠纷应对事务,包括被监护人被侵权、在机构中受到侵害、被监护人侵权、消费纠纷、医疗纠纷、反诈等应对;其五,监护人的监护报告义务,明确约定报告对象、报告内容、报告周期等。此外,还可约定监护人的其他职责,包括法律事务代理、委托他人处理、突发事件应对等。


其次,注意意定监护人的启动与衔接问题。其一,双方应当明确监护期限,包括监护开始和结束时点;其二,双方应设计“委托代理+意定监护”模式,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申请认定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防止被监护人失能后出现“真空期”;其三,涉及多名监护人或共同监护人的,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顺位,并将触发替补事由、替补程序具体化。


最后,设置合理的监督机制。在意定监护中,可以设立监督人,这是防止监护人滥权、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有效防线。监督人可以是律师、居委会、亲友,以及专业的社会组织等。其主要职责包括,定期审查监护人管理的财产账目,核实每一笔开支是否确实用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医疗等正当需求;监督监护人是否按照被监护人失智前的意愿,妥善安排其人身照护事项,如医疗方案选择、居住环境维持等;要求监护人定期提交履职报告,说明被监护人的身体状况、财产状况及重大决策情况。一旦监督人发现监护人存在侵占财产、虐待遗弃、擅自处分房产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将有权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一个合理设计的监督机制,相当于为意定监护装上了一套“刹车系统”,这才是真正让人放心的“余生托付”。


此外,双方还可以依据自身情况,约定监护人的监护报酬,包括报酬标准,支付方式、费用报销等。对于医疗具体决策等复杂情形,也可另行签订《预先医疗指示》或者《生前预嘱》,依据自身真实情况与需求,灵活调整意定监护协议内容。


四、意定监护的解除与终止


意定监护并非“一签定终身”,监护委托人依然具有解除意定监护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以“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界限,区分了协议解除或撤销的不同要求:


第一,监护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任何一方均可任意解除,但须通知各方与公证机构。


第二,监护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存在下列情形的,经有关个人、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才可撤销。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此外,对于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并得到许可等情形,同样构成监护关系的终止事由。


因此,意定监护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一个动态管理的法律工具,监护委托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始终保有解除与变更的自由;即便在未来丧失行为能力后,也可以通过撤销制度与多层次监督机制,设置充分的安全阀。


结语


从法定监护到意定监护,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这一制度赋予每位成年人在清醒时为余生指定“守护者”的权利。一份专业设计的意定监护协议,不是束缚,而是送给自己未来的一份“安心险”。展望未来,意定监护有望与信托设立、养老服务、公证提存等制度深度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综合养老法律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