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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的介绍

 2015-05-11
[摘要]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垄断权,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存在的。 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也愈加突出。 当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属性排除和限制竞争,知识产权即从合法的垄断权转化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不法的垄断行为。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部分。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垄断权,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存在的。


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也愈加突出。


当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属性排除和限制竞争,知识产权即从合法的垄断权转化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不法的垄断行为。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部分。


我国2007年8月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条文规定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安全港规则”;第三、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第四、对专利联营和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垄断行为做出进一步规定;第五、明确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第六、对行政处罚做出规定。


《规定》填补了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规制的立法空白,旨在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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