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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资管新规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缴纳增值税的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石育斌、施杨 2018-07-02
[摘要]如果问2018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最为重要的事件是什么?那么,答案一定是毫无争议的“资管新规”的正式落地。“资管新规”对于我国资管行业的重要性,可以用“如何强调都不为过”来形容,它对于我国资管行业已经以及即将产生的深远影响将重塑我国资管行业的整体业态。

如果问2018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最为重要的事件是什么?那么,答案一定是毫无争议的“资管新规”的正式落地。“资管新规”对于我国资管行业的重要性,可以用“如何强调都不为过”来形容,它对于我国资管行业已经以及即将产生的深远影响将重塑我国资管行业的整体业态。


2018年4月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门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或《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于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矛盾、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诸多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规则和方法。对于资管产品的税收问题,资管新规并没有直接涉及。但是,由于资管新规所确立的打破刚性兑付等基本原则,间接上对资管产品的税收问题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针对资管新规出台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增值税的缴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期通过该特定基金操作行为探讨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一、有限合伙型基金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到底是谁?


根据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分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与契约型三种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不同,其法律地位和纳税主体也存在差异。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缴纳增值税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不同组织形式下私募基金纳税主体的区别。


(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在法律形式上以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为载体。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本身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可以独立核算、缴纳增值税,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由该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核算缴纳增值税。


部分关注者受财税政策的影响,认为私募基金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举相关规定。如财税[2016]140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产生上述误解的原因在于混淆了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没有区分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与契约型私募基金纳税主体的不同。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


不同于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形式只是一份契约或者合同,没有对应的纳税主体,因而无法独立核算缴纳增值税。在财税[2016]140号文和财税[2017]56号文之前,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增值税缴纳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因此财税出台相关政策,将其规定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并按照3%的税率简易征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缴纳增值税,是代扣代缴主体。


综上所述,财税[2016]140号文和财税[2017]56号文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仅针对契约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并不适用,仍应适用财税[2016]36号文正常缴纳增值税。即,有限合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有限合伙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缴纳主体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下,应独立核算缴纳,并不存在管理人代扣代缴的情形。


二、基金购买银行理财持有到期时的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应税行为包括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四类。基金购买银行理财涉及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两类。


贷款服务,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如基金购买银行理财持有到期,则该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资管新规的亮点之一在于打破刚性兑付。根据资管新规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资管产品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严格要求不允许有刚性兑付。而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基金购买了银行理财,如理财产品不违反资管新规,属于非保本收益,则持有期间的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如基金购买了保本理财产品,则仍需对持有期间的收益缴纳增值税。


三、基金购买银行理财后转让时的增值税如何缴纳?


财税[2016]36号文中的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如基金购买银行理财后转让,则该行为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确定为销售额,对差额缴纳增值税。


部分关注者对“赎回开放式基金”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存在疑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的运作方式包含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其中,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笔者认为,金融商品的转让会导致金融商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后果,而基金的赎回并未转移所有权,而是导致所有权直接灭失。因此,基金的赎回应属于持有至到期。是否征收增值税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如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也引发较多讨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对该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并未明确。笔者认为,2015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明确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范畴,财税[2016]36号文于2016年生效,其对基金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应当同时适用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收入应当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