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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进展回顾与2024年展望

作者:万江 王瑞 2024-02-04

2023年的总体回顾


2023年无论是中国还是欧、美,反垄断领域的进展可以用“平稳”来形容。2022年中国《反垄断法》首次修订,2023年是中国反垄断法体系全面完善的一年。在立法方面,2022年发布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六项规范在2023年全面完成修订任务,同时年底发布的“三书一函”制度也全面完善了反垄断执法程序。执法方面,无论是经营者集中审查还是垄断案件查处都相对平稳,对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领域的并购审查更为严格,医药行业和公用事业仍然是执法的重点行业。司法方面,尽管司法案件不多,但不乏如京东诉阿里等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出现,司法机关在逐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司法裁判规则。国际方面,美国修订了《合并指南》,针对数字经济巨头的反垄断行政监管仍在艰难前行中,欧盟《数字市场法》正式实施,并明确了六家“守门人”企业,其实施效果还有待检验。


反垄断立法的进展


2023年4月及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监总局”)先后发布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五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12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于2024年1月正式颁布实施)。至此,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后市监总局即发布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六部配套性规范于2023年全部修订完成。


另外,5月至9月,市监总局相继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等,其中《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于2024年1月正式颁布实施。


最后,2023年市监总局还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基于以上新规,反垄断法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具体内容还可参阅:《横看成岭侧成峰——四项反垄断新规带来的九个变化》)


1.明确了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和调查程序。2022年之前,关于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是否有需要申报,在实践中存在模糊空间。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后明确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也可被审查,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就此做了细化规定。


2.调高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调高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最新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将此前的20亿/4亿和100亿/4亿元人民币的营业额门槛标准,调整成40亿/8亿和120亿/8亿元人民币的营业额门槛标准。据预估,未来申报量有望减少30%


3.明确要建立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明确提出要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制定具体审查办法。目前主要体现为经营者集中委托授权地方执法机构审查制度,其他有关分类分级审查制度还有待执法机构逐步完善。


4. 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停钟”制度。“停钟制度”属于新《反垄断法》重大修改内容之一。《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详细规定了停钟制度的触发情况、期限计算、材料提交、恢复条件、起止时点等。


5.纵向协议“安全港”豁免规则仍待出台。新《反垄断法》明确增加了纵向协议的“安全港”制度,《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曾列明了“安全港”的份额标准,但最终删除了。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安全港”的份额标准仍然是可适用的。(可参见《知识产权反垄断新规解读及对标准必要专利指南的建议》)


6.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则系统化。新《反垄断法》第9条增加了关于网络平台垄断行为的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中都有具体落实条款。《禁止垄断协议》新增了第13条(“算法共谋”)和第15条(“MFN协议”)。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自我优待”的条款。


7.出台“三书一函”执法制度。2023年末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及市监总局发布通知,建立“三书一函”制度(即《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是为反垄断行政执法措施法治化的大进步。


反垄断执法的进展


2022年反垄断修法的一大要点在于新增及大幅提高了多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多维度提高了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违法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了《反垄断法》的威慑力。此外,2023年作为《反垄断法》修订后首个执法年,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出现了一些执法先例。


(一)经营者集中审查


1.总体情况


根据市监总局的官方数据,2023年全年共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97件,略多于2022年,其中11件主动撤回申报;平均审结时间25.7天,略短于2022年。市监总局官网共公布了782起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简易案件707件,非简易案件79件,无未依法申报的处罚案例。


2.附条件批准案件


2023年有4起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3起案件附行为性条件,1起案件附行为性、结构性条件,总体态势与2022年类似。其中,博通公司收购威睿公司股权的交易也获得欧盟附条件批准,所附限制性条件与中国基本相同;先声药业收购托比西药业股权案为首例未达标准主动申报的案件。此外,2023年8月17日,英特尔宣布终止收购以色列半导体代工厂高塔半导体(Tower Semiconductor)。据称是因为英特尔未能及时获得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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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先声药业曾在2021年因拒绝向托毕西公司供应“巴曲酶”原料药被市监总局调查处罚,2022年托毕西公司诉先声药业拒绝交易案因管辖权异议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典型案例。2023年先声药业收购托毕西公司案,市监总局要求集中后实体剥离“巴曲酶”注射液相关业务等。


3.解除限制性条件案件


2023年10月,市监总局解除了2013年附加给丸红公司收购高鸿公司100%股权案的限制性条件,原因是丸红公司已出售高鸿公司全部的粮谷和配料业务(包括大豆业务)。


(二)反垄断案件执法


2023年,市监总局共发布三批涉及民生领域的典型案例,共有18起垄断协议案件和11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其中,市监总局官方网站公布了14起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有3起在2024年1月公布)[1],1起涉及纵向协议垄断案,8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批公布的典型案件中,有1件是2019年立案的,3件是2020年立案,2件为2021年立案,4件为2022年立案,仅5件是2023年立案;且三批典型案件中有6起案件未在市监总局官方网站公布。其中,鄂州市4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早在2016年5月便已由彼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启动调查,直至6年后的2023年6月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2015年销售额的1%,共计534万元。暂未公布的几件案例多存在处罚时间过长的问题。


此外,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砚山县11家制砖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均未没收违法所得。具体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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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件中,涉及医药行业的案件8件,涉及公用事业的案件8件,可见2023年的处罚仍然主要围绕这两个行业。我们总结了这两个行业涉及到的主要垄断行为分别如下。


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具体表现为:不公平高价行为。东北制药和天津金耀案中,两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都极高,在成本稳定甚至有所下降的情况下,将产品价格提高至数倍;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远大医药垄断案中,远大医药在相关市场具有接近100%的份额,既是原料药生产者也是制剂生产者,与其他制剂企业具有竞争关系。远大医药以原材料供应为制约,要求其他制剂企业向其低价销售相关制剂产品、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公平高价行为。日照水务案中,当事人在直饮水机立户过程中,向直饮水机经营者收取本应由当事人自身承担的管道接入、改造、水表井建设施工等工程费用、如不交纳则无法开户用水,进而无法开展直饮水机制售纯净水经营;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主要涉及在用户申请用气时搭售燃气服务类商品,要求用户必须购买其指定的壁挂锅炉、报警器、报警器、波纹管等。


(三)行政垄断案件执法


2023年,市监总局公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共21起。大部分针对的是地方政府部门的指定交易行为,涉及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公用事业,其他还包括保险、网约车、共享单车服务等。


反垄断司法的进展


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5起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案件各1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件。此外,今年影响较大的司法案件还有李某诉支付宝垄断案、京东诉阿里巴巴垄断案等。司法机构通过发布典型案件澄清了以下几个问题。


明确纵向垄断协议民事案件中证明事项、侵权认定及赔偿计算等问题(缪某诉上汽通用、上海逸隆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本案裁判明确:(1)原告可依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决定主张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该垄断行为成立,无需再提交证据证明;(2)消费者作为受害人提起的后续民事赔偿诉讼,赔偿金额应当为经营者之间限定的非竞争价格与竞争价格之间的差额。


专利权的正常行使不构成排他或限定交易(“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本案主要确定了如下裁判规则:(1)因正常行使专利权而产生的市场封锁效果如果未超出专利的法定排他效力范围,则不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限定交易;(2)谨慎认定不公平高价行为,不能简单以价格涨幅高于成本即认定不公平高价。法院认为,拥有专利权保护的创新产品应允许获得合法的超竞争利润。


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拒绝交易行为构成违法(“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法院判决指出,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如果是交易相对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下游企业开展服务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没有替代选择,其拒绝交易行为很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


明确固定价格、分割市场协议的司法判定标准(“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本案主要确定了如下裁判规则:(1) 约定价格变动幅度、采用标准公式或算法计算价格的、未经协议方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亦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 约定划分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亦构成“分割销售市场”。


澄清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权确定规则(“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号】)。本案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诉先声集团公司及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拒绝向其供应“巴曲酶”原料药,导致起北京工厂停产。本案被诉拒绝交易行为对托毕西公司直接产生的结果是其作为下游制剂企业因没有原料药而停产,托毕西公司的生产工厂位于北京市,故托毕西公司因被诉拒绝交易行为而遭受的直接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北京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先声集团公司的管辖异议。先声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外,在李某诉阿里系垄断案((2021)沪 73 知民初 690 号)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其所涉支付服务并非独立产品或服务,且只接入支付宝作为付款方式并未有证据证明存在拒绝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入的行为,李某已经提起上诉。而关于京东诉阿里巴巴垄断案的具体裁判分析还有待文书公布才能一窥究竟。


美国、欧盟反垄断法的进展


(一)美国  


2023年美国反托拉斯法最大的变化是颁布了新的《合并指南》。12月18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DOJ)联合发布《2023年合并指南》(2023 Merger Guidelines),取代了此前的《横向合并指南(2010年)》和《纵向合并指南(2020年)》。而2010年的《横向合并指南》曾被视为经典版本之一。《2023年合并指南》被认为是拜登政府强化反托拉斯法背景下的举措之一,将使得执法机构对并购交易的审查拥有更大灵活性,在一些具体审查原则和政策导向上更显出扩张性。由于《2023年合并指南》引用了更多久远的(1960年以前)司法先例,有人对该指南可否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说服法院时提供足够的支撑持怀疑态度,这也与部分人对拜登政府强硬的反托拉斯政策持疑问态度类似,毕竟近年来FTC对GAFA的强力监管行动并不是很顺利,尤其是并未得到司法机构足够的支持。


(二)欧盟


2023年3月27日,欧盟委员会修订了2008年《对排挤性滥用行为执法优先性指引》,并启动了关于排挤性滥用行为指南的起草工作,预计于2024年发布征求意见稿,2025年正式实施,以替代目前的的工作指引。这是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监管政策的重大进展,因为欧盟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规范(即《欧盟运行条约》102条)仅有针对排挤性行为的一项指引(Guidance)而已,而关于横向协议、纵向协议等则颁布了大量由规定(regulations)、指南(Guideline)、通知(Notice)等构成的庞大规则体系,因此,新指南的出台将意味着欧盟委员会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了更为明确的监管政策和规则。


其他欧盟竞争法值得关注的变化还包括:5月《数字市场法》施行,9月欧盟委员会认定Alphabet、亚马逊、苹果、字节跳动、Meta和微软等六家企业为“守门人”(gatekeeper),该等企业提供了22项核心平台服务(core platform service);6月,欧盟委员会修订了关于研发协议和专业化协议的横向集体豁免规则;10月,欧盟委员会决定不再延长集装箱班轮运输协会集体豁免条例(CBER),这意味着2009年颁布并实施的这项行业豁免例外行为在2024年4月之后将不再会免受欧盟竞争法的约束。


2024年的展望


2023年是中国反垄断法律与政策发展承前启后的一年。持续三年的互联网反垄断强监管逐步完成使命,监管措施回归常态化,针对医药行业特别是原料药行业的执法仍在持续,公用事业成为各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点执法领域,市监总局迎来了新的反垄断业务的负责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变更为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预计将完成起草,一些新的指南和规则有望出台,反垄断案件的执法将继续以地方反垄断机构为主力,随着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的变化,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案件数量有望回落,同时我们期待适应新《反垄断法》的反垄断司法解释二能在2024年出台。在国际方面,美国针对互联网巨头的强力行政执法路线面临检验,欧盟的《数字市场法》究竟将给欧盟的数字经济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也有待观察。



参考文献:

[1] 2023年共公布了三批针对民生领域的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报告,其中鄂州市4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湖南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部分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案、荆门市11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上林县三里六仙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共6件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在市监总局官方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