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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办学校强制清算程序的适用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7-21
[摘要]《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实践中,很多学校因各种原因终止,未依法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不仅不利于保障学校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而且耗费行政管理成本,影响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实践中,很多学校因各种原因终止,未依法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不仅不利于保障学校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而且耗费行政管理成本,影响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下面就一则民办学校清算组拖延清算而申请强制清算的案例,对民办学校清算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析,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一、案情介绍


广宇学校于2006年7月27日成立,登记机关为邳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出资人为刘某某、赵某等五人,李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等持有广宇学校签发的股权证。业务范围:举办全日制普通教育-小学一年级到高中的学历教育。


2007年10月8日广宇学校向邳州市委、市政府报告,以继续办学困难为由请求终止办学,同时要求对该校资产评估,学校置换土地,用于商住开发。2008年1月16日,邳州市教育局向市委、市政府就广宇学校整合问题作出报告,同意终止办学、以土地置换学校资产。2008年3月19日邳州市审计局对广宇学校作出审计报告,结论为1.资产类总额3792.17万元,2.负债总额1983.20万元,3.尚待支出培训费483.03万元。2010年7月5日,刘某某、赵某等五人形成原广宇学校(破产清算小组)会议记录。


持有广宇学校签发股权证的李某某、张某某、薛某某认为,刘某某、赵某等五人自行成立清算组,违法清算,故意拖延清算,至今历时10余年未清算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广宇学校进行强制清算。


二、裁判结果


本案历经两审,两审法院均裁定不予受理。


(一)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2)苏038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广宇学校审计情况看,明显资产大于负债;从广宇学校终止办学情况看,是广宇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被批准。综上,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本院不应受理。裁定:对李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3清终2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法院认为,民办学校清算并非均由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只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才能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本案中,从相关审计报告看,广宇学校请求终止办学时该学校并非资不抵债。因此,本案不符合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条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广宇学校能否适用强制清算程序。《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民办学校自行清算、审批机关组织清算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三种清算程序,其中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仅限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情形,未包含《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两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不符合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条件。对此,我们持不同观点。

民办学校清算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规范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师生、债权人等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应适用的清算程序,但无法穷尽列举实操中可能遇到的全部情形,显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民办学校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未规定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其他规定,不宜直接剥夺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清算的权利。《民法典》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民办学校可以参照《公司法》适用强制清算程序。申请民办学校强制清算应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一是申请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公司法》的基础之上,从债权人扩大到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则是规定为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民办学校强制清算的主体包括主管机关、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是申请条件。民办学校强制清算的申请条件可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即:(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在本案中,广宇学校资产大于负债,刘某某、赵某等五人于2010年自行成立清算组,在长达10余年未完成清算,该等情形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强制清算的申请条件,但李某某、张某某、薛某某是否具备申请主体资格有待确认。李某某、张某某、薛某某虽持有广宇学校签发股权证,但广宇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不存在“股权”概念,加之出资人身份的确认属于行政许可内容,李某某、张某某、薛某某难以通过诉讼确认其出资人身份。如若广宇学校对李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的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有权不予受理。申请人则需另行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其利害关系人身份后,方可再行申请强制清算。


四、经验总结


本案广宇学校2006年成立,2007年主动申请终止办学,2008年邳州市教育局同意终止办学,后一直未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与广宇学校情况相似的学校不在少数,参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该类学校可归类为“僵尸型”民办学校。“僵尸型”民办学校包括但不限于:(一)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学校;(二)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民办学校;(四)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已处于治理僵局等情形的民办学校。针对“僵尸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或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民办学校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审批机关或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指导“僵尸型”民办学校及时进行清算,必要时,主管机关、学校债权人、出资人、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推动“僵尸型”民办学校有序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