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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全球网络 > 上海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中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兰玉梅 过立飞 2026-07-21

摘要


中日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均以《民法典》为基本载体,但在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上存在显著差异。中国法以家庭共同体为本位,注重家庭整体稳定与利益平衡;日本法以个人权利保护为主线,强调当事人自治与财产独立。本文通过系统比较两国在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离婚制度及亲子关系等核心领域的规定,揭示了两者在法定婚龄、禁婚范围、婚姻登记、无效与撤销、财产归属、离婚事由、损害赔偿、养老金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具体差异,并分析了这些差异背后的社会文化因素与立法哲学。研究认为,上述差异在跨国婚姻纠纷中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务中需根据具体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审慎判断。本文旨在为涉日婚姻家庭法律实务提供参考,并为比较法研究提供基础素材。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中日比较;夫妻财产制;离婚制度;亲子关系;养老权益分割


一、结婚制度比较


(一)法定婚龄


中国《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中国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十八周岁),体现了以年龄杠杆调控人口结构的政策倾向,具有倡导晚育的功能。


日本《民法典》第731条现规定结婚年龄为十八周岁(男女同)。需说明的是,日本于2022年4月1日施行民法修正案,将成年年龄由二十周岁降至十八周岁,同时将女性结婚年龄由十六周岁提高至十八周岁,从而实现了婚龄与成年年龄的统一。在此之前,日本男性结婚年龄为十八周岁、女性为十六周岁,成年年龄为二十周岁。修法后,日本在法律上消弭了“已婚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对个体婚姻决策能力给予同等信任。由此可见,中国以高门槛延后婚姻风险,日本则追求法律人格的整齐划一。


(二)禁止结婚情形


中国《民法典》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日本《民法典》第734条至第736条:除直系血亲及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外,还禁止直系姻亲之间结婚(姻亲关系终止后亦同),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直系亲属之间结婚(收养关系消灭后亦同)。


中国禁婚范围更宽,以优生学与伦理秩序为双重目标1,彻底破除宗法亲属体系的婚姻禁忌残留2;日本禁婚规则更贴合传统家族传承需求,旁系禁婚范围较窄,为家族间联姻保留了制度空间,同时通过养亲禁婚规则3维护拟制血亲的伦理秩序。


(三)婚姻登记


中国《民法典》第1049条: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完成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户籍与婚姻登记分离。


日本《民法典》第739条:婚姻须依户籍法进行申报,且须当事人双方及两名成年证人签署书面或口头申报。第740条规定受理登记前须审查合法性。——户籍与婚姻登记合一。


中国登记制程序简洁,婚姻效力与户籍脱钩,体现婚姻自由的中立性;日本申报制与户籍深度绑定,通过户籍系统实现身份关系的精准管控,行政公示效力更强,也从程序上降低了重婚等违法婚姻的发生概率。


(四)婚姻无效与撤销


中国《民法典》第1051条:无效情形限于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第1052—1053条规定胁迫或重大疾病未告知可撤销,撤销权有一年除斥期间。


日本《民法典》第742条:无效情形限于当事人无结婚意思(如认错人)或未申报登记。第743—748条: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等规定可请求撤销,撤销仅向将来生效。欺诈或胁迫可撤销,因欺诈或胁迫而产生的撤销权,在经过一定期间(自发现欺诈或胁迫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后,或者因追认而消灭。


中国无效婚姻范围更宽,将违反公共秩序的情形全部纳入无效,且撤销具有溯及力,体现国家对婚姻效力的强干预4;日本无效婚姻仅限“无合意”与“程序违法”两类,违法婚姻多纳入可撤销范畴且无溯及力,更倾向于保护既存身份关系的稳定性,兼顾善意当事人的信赖利益5


二、夫妻财产制比较


这是“家庭共同体本位”与“个人权利本位”两种价值取向的核心冲突,也是涉日婚姻财产纠纷的核心争议点。


(一)法定财产制


中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除个人专用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此即婚后所得共同制。


日本《民法典》第762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及婚姻中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单独所有)。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此为分别财产制。


中国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简化日常财产关系,对经济弱势方保护相对直接,但在财产混同时难以区分;日本的分别财产制清晰界定了归属,但可能忽视家务劳动对财产积累的贡献,无法直接体现婚内家务劳动的价值,经济弱势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缺少财产话语权,因此日本在离婚时通过“财产分与”制度予以矫正(见离婚制度部分)6


(二)约定财产制


中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未要求登记,仅在第三人知道约定时才能对抗该第三人。


日本《民法典》第755条:夫妻在结婚申报前未签订财产契约的,适用法定财产制。第756条:签订与法定财产制不同的契约时,须在结婚申报前进行登记,才能对抗夫妻的继承人及第三人。第758条:财产关系在结婚登记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夫妻财产协议制度在日本国内几乎未被利用,即使近年来,夫妻财产协议的登记件数每年也仅约20件7


两国均允许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但日本采登记对抗主义且结婚后禁止变更,形式极为严格;中国只需书面约定即可生效,且婚姻存续期间可随时变更。日本该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防止利用约定损害债权人或继承人利益,维持公示性;中国则更尊重夫妻意思自治。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与共同债务认定


中国《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日常家事范围内的行为对双方生效,第1064条将日常家事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家事的债务原则上为个人债务,债权人需举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的,另一方负连带责任;但若预先告知第三人,则不承担责任。大额债务、不动产处分等超出日常家事的行为,原则上不产生连带责任,仅在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法律行为属于夫妻日常家事范围时,可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三、离婚制度比较


(一)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


中国《民法典》第1076—1078条:协议离婚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经30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须共同申领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


日本《民法典》第763—764条:协议离婚须由当事人双方及两名成年证人署名申报(第739条准用),无冷静期。


2.裁判离婚


中国实行调解自愿原则,当事人可直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直接判决。


日本实行调停前置主义,依据《家事事件程序法》,所有裁判离婚必须先经家庭裁判所调解,调解不成方可转入审判或诉讼程序;调解达成的合意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通过离婚冷静期强化国家对协议离婚的干预,核心目标是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体现“家庭本位”的政策取向;日本以调停前置替代冷静期,通过专业化家事调解实现纠纷的非讼化解8,既尊重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又通过程序缓冲降低对抗性,不对离婚自由设置时间门槛。


(二)离婚法定事由


中国《民法典》第1079条: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列举事由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或虐待遗弃、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一方被宣告失踪、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应当准予离婚。


日本《民法典》第770条:裁判离婚仅限下列事由:①配偶有不贞行为;②被配偶恶意遗弃;③配偶生死不明三年以上;④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即使存在前①至③的事由,认为继续婚姻适当时可驳回请求。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有责配偶(如因婚外情等自身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日本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若符合一定条件,法院亦可例外地准予离婚。具体而言,法院通常综合权衡以下三项因素:①夫妻分居的期间,相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及婚姻共同生活期间而言,已达到相当之长度;②夫妻之间不存在未成年且尚未成熟的子女;③准予离婚不会使对方配偶陷入精神上、社会上或经济上极其严酷的境地,即不存在准予离婚明显违背社会正义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满足上述条件时,有责配偶的离婚请求通常被认为不违反诚信原则,法院可据此作出离婚判决。


中国法定事由涵盖范围更广,且以感情破裂、婚姻不可强行维系为实质标准,不限制过错方的离婚诉权,法官裁量空间大;日本以列举的有责事由为核心,保留伦理约束因素,将离婚视为对无过错方的救济,而非双方均享有的绝对权利9,其中不贞行为是最常见的离婚理由;但法院拥有裁量驳回权,若认为婚姻继续适当,可驳回离婚请求,体现对家庭稳定的谨慎,强调婚姻的忠实义务和责任属性。


(三)离婚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


1. 财产分割


中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日本《民法典》第768条:协议离婚的一方可向对方请求财产分配。协商不成可向家庭法院请求,法院考虑双方协力程度、婚姻期间、贡献情况等综合判定。


中国以共同财产均分为原则,辅以照顾性调整;日本以贡献度为核心对婚后财产进行清算,特别注重生育、家务等无形贡献10。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夫妻双方均以各自的方式共同维持家庭生活,并为家庭财产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因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形成的贡献比例相等(各占二分之一)。关于这一点,近年来修订的日本民法典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无法明确认定双方贡献程度存在差异时,双方的贡献比例应视为相等。”(日本《民法典》第768条第3款)。至此,该原则也在法律制度层面得到了明确确认。此外,还有年金分割制度11(离婚后5年内可请求分割厚生年金。但在2026年4月1日前离婚,离婚后2年内可请求分割厚生年金)。


2. 损害赔偿


中国《民法典》第1091条: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含精神损害)。


日本民法上的“慰谢料”制度基于侵权行为法第709—710条,分为离婚本身慰谢料与离婚原因慰谢料。有责行为(不贞、暴力等)是核心要件,甚至可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中国损害赔偿事由法定且较窄,是身份法上的专属救济,过错影响责任分配。日本慰谢料是独立的侵权责任,可因不贞行为成立,并有追及第三者的可能,救济范围更广,反映日本对婚姻忠实义务的极高要求12


3.养老权益分割


中国仅可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已缴余额,不得分割统筹部分与未来领取权益。


日本建立独立的厚生年金分割制度,离婚时可直接分割婚姻期间的厚生年金缴费记录,分为“合意分割”与“3号分割”,分割后直接变更年金权益归属,退休后各自领取对应部分。


中国的补偿是一次性、有限度的。离婚时拿到的个人账户分割款,是一笔固定的货币资金,仅能覆盖婚内缴费对应的部分价值;若配偶尚未到退休年龄,个人账户积累金额有限,补偿力度非常薄弱13。更关键的是,这笔钱不具备“终身养老”的属性,用完即止,弱势方离婚后的养老风险并未真正化解,仍需依靠自身就业参保解决老年保障。日本的保障是终身性、确定性的。分割后的缴费记录直接归属个人,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年金直至身故,形成稳定的终身现金流。尤其是针对全职家庭主妇的“3号分割”14,无需双方合意即可依法分割,直接将配偶的缴费记录(自2008年4月起作为被扶养配偶者的期间)分割一半,从制度上保障了全职配偶的老年经济安全。这也是日本尽管法定财产制更强调个人独立,但全职配偶离婚后仍能获得稳定保障的核心原因。


4.经济帮助与家务劳动补偿


中国设有独立的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分别对家务劳动贡献与生活困难一方提供救济,与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并行。


日本家务劳动的价值已纳入财产分与的协力贡献,生活困难救济融入扶养性财产分与,无单独成文制度,救济功能统一于财产分与之中。


四、离婚时抚养比较


(一)离婚时子女抚养


中国《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日本《民法典》第818条:未成年子女服从亲权。父母的婚姻中双方共同行使亲权。日本《民法典》第819条规定,离婚后,应当确定由父母双方或一方行使亲权,由此引入了选择性共同亲权制度。


(二)抚养费(养育费)


中国《民法典》第1085条:未直接抚养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数额和期限由协议或法院判决。子女可在必要时要求增加。


日本实务中有详细的《养育费算定表》,按双方收入、子女数量计算标准金额。允许协议或法院决定。若未约定,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66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按照法定标准金额支付抚养费(即每人每月约2万日元)。


(三)非婚生子女


中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生父或生母应负担抚养费。


日本《民法典》第779—789条:非婚生子女需经生父认领才能确立法律上亲子关系。若存在婚姻关系则适用嫡出推定(第772条)。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曾有差异,但现已基本平权。


日本通过认领制度确立父子关系,中国直接由法律规定地位平等。实务中,日本事实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嫡出子”15,需认领程序,而中国1994年后不承认事实婚姻,非婚生与婚生权利无区别。


综上,中国婚姻家庭法以家庭共同体为基石,注重整体稳定与利益平衡;日本《民法典》以个人权利保护为主线,强调当事人自治与财产独立。两者在财产制、离婚事由、亲权模式等核心领域的差异,深刻体现了各自社会文化与立法哲学的差异,亦为跨国婚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重法律逻辑与实务挑战。


注释

1.黄忠.《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以近亲婚姻的无效为例》

https://gdlx.pkulaw.com/qikan/f6072901ab04dc9a8c8b3805636742debdfb.html?way=listView

2.赵晓力. “五服”与“三代”:从中国婚姻法禁婚范围的变迁看“性别”与“姓别”[J].社会,2023,43(5):87-111.DOI:10.15992/j.cnki.31-1123/c.2023.05.008.

3.王歌雅.千叶大学法学论集《中日婚姻成立制度初探》https://opac.ll.chiba-u.jp/da/curator/900020848/KJ00000204193.pdf

4.公众号《日本婚姻法律制度系列之十三:日本女性地位——以家事法与婚姻制度为中心》https://mp.weixin.qq.com/s/u99-_CSpDZmpfLJpPTrbcA

5.公众号《日本婚姻法律制度系列之四:中日婚姻法律制度全景对比》https://mp.weixin.qq.com/s/La9NYJhW7F2FtVXJReIbzQ

6.蒋月.《域外民法典中的夫妻债务制度比较研究》http://iolaw.cssn.cn/fxyjdt/201711/t20171103_4654312.shtml 

7.日本政府统计综合门户网站(e-Stat):《按种类划分的夫妻财产协议登记件数》

https://www.e-stat.go.jp/stat-search/files?page=1&layout=datalist&toukei=00250002&tstat=000001012460&cycle=7&year=20250&month=0&tclass1=000001012461

8.张剑源.离婚是否真的需要冷静——对《民法典》第1077条的法理讨论http://gfffg9459cd3e48d04315s95nuc6vcc5fx6pfw.fgfy.dbproxy.hebut.edu.cn/kcms2/article/abstract?v=f9AMVDUgxC8S8R6dTGu0gUHzqy-3p0WzbgtjuTlkheH2Xq5KcmB2E7AUaWwoP7_bFpBW7ibt116954_96usLpHQVd9G_75cApNm2pK_WVfDc3JO8z124giIjW5eJvdGd0f0N-iAxMkMlittjq6J9YycSjA4WKZx331dtYWUnKPAufL551FiFsw==&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9.《有责配偶离婚请求的司法规则解读》:https://office-tree.jp/blog/divorce/at-fault-spouse-divorce-request/

10.张荣芳.《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间的养老金权益》http://iolaw.cssn.cn/fxyjdt/201906/t20190624_4922393.shtml

11.日本年金机构《離婚時の年金分割》https://www.nenkin.go.jp/service/jukyu/seido/kyotsu/rikon/20140421-04.html 

12.中国民商法律网.《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http://old.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8308

13.张荣芳.《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间的养老金权益》

http://iolaw.cssn.cn/fxyjdt/201906/t20190624_4922393.shtml

14.日本年金机构《離婚時の厚生年金の分割(3号分割制度)》

https://www.nenkin.go.jp/service/jukyu/seido/kyotsu/rikon/20140421-03.html

15.“非嫡出子”是日本《民法典》第772条所规定的内容,有日本最高裁判所案例支撑。案例明确事实婚姻夫妇所生子女,无论双方生活如何,只要未完成法律登记,一律属于非嫡出子,必须通过任意认领或强制认领诉讼才能成立法律上的父子关系。https://www.courts.go.jp/assets/hanrei/hanrei-pdf-2296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