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全球网络 > 上海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从夫妻共有财产角度析执行异议

从夫妻共有财产角度析执行异议

作者:廖致轸 2023-05-25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仅为夫妻一方,即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仅为夫妻一方,那么在执行依据不能直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如配偶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又会以何种标准进行审查?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裁判尺度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仅为夫妻一方,即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仅为夫妻一方,那么在执行依据不能直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如配偶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又会以何种标准进行审查?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裁判尺度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一、 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在不能直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能否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


(一)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至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若相对人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冻扣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如法院经初步审查能判断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例如有结婚证、财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等相关证据佐证,则可以直接执行该财产。


(二)执行限制


根据《查冻扣规定》第十二条第二至三款“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若夫妻双方自行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此情形下需以债权人认可为标准。在债权人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应仅就分割后被执行人所享有份额内的财产进行执行。


应当注意的是,析产诉讼并非强制程序,提起析产诉讼仅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59号案件的裁判观点,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一般情形下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时,配偶一方亦不能要求先析产再执行。因此,若无人提起析产诉讼,则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程序的进行,但是,强制执行不得损害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被执行人配偶对执行财产有异议的,如何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又如何审查异议?


(一)执行异议的类型


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和复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程序性权利和不能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此种情形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被驳回的救济方式为申请复议;案外人可以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此种情形下,当事人、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救济方式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若是不服裁定且对执行依据(原判决、裁定)有异议的,则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作为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被执行人的配偶通常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标的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根据《执行和复议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执行标的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的,案外人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异议;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过异议期限,案外人仍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执行标的变价款或原执行标的物。


(三)审查标准


1.执行异议阶段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根据《执行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通常会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1)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2)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3)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根据《执行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对于案外人对标的是否享有权利的审查标准如下:


(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3)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由此可见,在此阶段的审查,法院以形式审查为主,对于执行标的的认定往往采取权利外观主义和物权公示原则。


2. 执行异议之诉阶段


在案外人异议被驳回时,当事人或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一十条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笔者结合当事人或作为案外人的被执行人配偶一方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类案,归纳主要裁判尺度如下: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执行标的财产登记在非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下,一般不予支持主张排除整个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但执行应当保证配偶一方的财产份额:对于可分割的房产,不得执行配偶的份额;对于不可分割的房产,不得执行变价款中配偶一方的份额。


(2)在执行标的财产查封前,被执行人离婚并约定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支持排除执行:a.非因被执行人配偶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即非被执行人一方不存在过错;b.离婚财产分割早于案涉债务形成时间。


(3)若执行标的财产已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配偶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如果离婚财产分割发生在执行依据诉讼或仲裁之前、或者债务形成之前,可以支持排除执行。


综上所述,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法院会从债权债务形成时间、财产实体权利归属等方面进行综合实质审查,而非仅凭权利外观进行认定,在平衡当事人与案外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障执行的合法性与公正性。